题目
可拣选的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A. 对B. 错
可拣选的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A. 对
B. 错
题目解答
答案
A. 对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理解,重点在于区分水产品自然携带的水、泥、沙与法律规定的“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等情形。
关键思路:
- 明确法律条文:第六项禁止的是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等情形,核心是食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
- 区分自然属性与违法行为: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若属于可拣选的自然状态(如刚捕捞未清洗),且不涉及变质或掺假,则不属于违法行为。
- 法律适用标准:需判断这些物质是否通过简单处理即可去除,是否影响食品安全或感官性状。
法律条文对比: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禁止经营“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 污秽不洁:指食品表面附着明显污物,无法通过简单处理清洁。
- 混有异物:指混入非食品物质且无法拣选去除(如塑料、金属等)。
题目情境分析:
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属于自然属性或运输/存储过程中的附着物,若可通过拣选、清洗去除,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污秽不洁”或“混有异物”。例如:
- 带水:水产品本身含水量高或运输中接触水分。
- 带泥/沙:捕捞或运输环境中的附着物,未涉及人为掺假。
结论:题目中描述的情形不属于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因此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