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公司在易爆炸区域的车间液氢气化罐(V104)电加热器以及车间二楼2#导热油炉为非防爆电气,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A、正确B、错误
某公司在易爆炸区域的车间液氢气化罐(V104)电加热器以及车间二楼2#导热油炉为非防爆电气,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正确 B、错误
题目解答
答案
A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关于防爆电气设备使用环境要求的理解,以及结合实际场景判断是否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能力。
解题核心思路:
- 明确设备类型与环境危险性:题目中提到的“易爆炸区域”属于高危场所,需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 对比国家标准要求:非防爆电气设备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直接违反强制性标准,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条件。
- 关键判定依据:标准中明确指出,易燃易爆场所未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核心逻辑分析
- 环境危险性判定:题目中“易爆炸区域”表明该区域存在易燃气体或可燃粉尘等危险介质,属于高风险场所。
- 设备合规性检查:
- 液氢气化罐(V104)电加热器和2#导热油炉均为电气设备。
- 根据《判定标准》,易燃易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而题目中设备为“非防爆”类型。
- 重大隐患判定:
- 非防爆设备可能因电火花、过热等引发爆炸,后果严重。
- 符合《判定标准》中“违反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条款”的重大事故隐患定义。
标准条款对应
《判定标准》第10条明确指出:
“易燃易爆场所未按规定配置、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本题中设备的使用场景和类型均符合该条款,因此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