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1950年《工会法》规定,在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为自己生活来源之全部或者主要来源的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固定雇主的雇佣劳动者,均有( )工会之权。A. 组织B. 参加C. 发展D. 举办
1950年《工会法》规定,在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为自己生活来源之全部或者主要来源的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固定雇主的雇佣劳动者,均有( )工会之权。 A. 组织 B. 参加 C. 发展 D. 举办
题目解答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对1950年《工会法》核心内容的理解,关键在于明确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具体权利类型。题目要求判断劳动者有“( )工会之权”,需结合历史背景和法律条文的表述特点。核心思路是区分“组织”与“参加”的法律意义:前者强调创建工会的权利,后者侧重加入已有的工会。根据《工会法》的立法目的,正确答案应体现工人自主成立工会的权利。
法律条文解析
1950年《工会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有权组织工会。法律的制定旨在保障工人通过自主成立工会来维护自身权益,而非仅允许加入已有的工会。因此,“组织”更符合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内涵。
选项辨析
- A. 组织:强调工人有权根据自身需求成立工会,体现法律对工会自主性的保障。
- B. 参加:侧重加入已存在的工会,但题目强调权利的原始性,非加入行为。
- C. 发展、D. 举办:表述不符合法律条文的规范用语,且“发展”侧重过程,“举办”更偏向活动组织,与权利核心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