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10. 张某是某大型化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发生爆炸,3 人被困, 正准备上报。张某妻子打来电话,劝告张某:千万不要上报。张某与 妻子合谋如何隐瞒的具体计划并付诸实施,最终导致 3 人全部死亡。 本案中,张某的妻子并不是现场指挥人员等,不具有报告职责,因此 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A、正确B、错误
210. 张某是某大型化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发生爆炸,3 人被困, 正准备上报。张某妻子打来电话,劝告张某:千万不要上报。张某与 妻子合谋如何隐瞒的具体计划并付诸实施,最终导致 3 人全部死亡。 本案中,张某的妻子并不是现场指挥人员等,不具有报告职责,因此 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A、正确B、错误
题目解答
答案
答案:B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的理解,特别是共犯理论在该罪中的适用。
关键思路:
- 主体资格:该罪的主体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但若无报告职责的人与有职责的人共同实施不报行为,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 共犯认定:即使妻子本身没有报告职责,但若其明知事故情况,仍帮助张某隐瞒,属于帮助犯,可能构成该罪。
破题关键:
- 明确“共犯是否需要具备相同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则。
- 结合司法解释中对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139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 基本主体: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如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等)。
- 共犯范围:若无报告职责的人与有职责的人共同策划、实施隐瞒行为,且明知事故情况,仍提供帮助,属于共同犯罪。
具体分析:
- 张某的主体资格: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负有依法报告安全事故的职责,其不报行为构成该罪。
- 妻子的共犯地位:虽然妻子本身没有报告职责,但其明知事故情况,与张某合谋隐瞒,并实际参与实施,属于帮助犯。
- 严重后果:因隐瞒导致3人死亡,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升格条件,进一步证明妻子的行为构成犯罪。
结论:题目中“妻子不构成该罪”的说法错误,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