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张某是某大型化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发生爆炸,3人被困,正准备上报。张某妻子打来电话,劝告张某:千万不要上报。张某与妻子合谋如何隐瞒的具体计划并付诸实施,最终导致3人全部死亡。本案中,张某的妻子并不是现场指挥人员等,不具有报告职责,因此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A. 正确 B. 错误
张某是某大型化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发生爆炸,3人被困,正准备上报。张某妻子打来电话,劝告张某:千万不要上报。张某与妻子合谋如何隐瞒的具体计划并付诸实施,最终导致3人全部死亡。本案中,张某的妻子并不是现场指挥人员等,不具有报告职责,因此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A. 正确B. 错误
题目解答
答案
B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对《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的理解,以及共同犯罪理论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关键思路:
- 主体范围:该罪的主体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通常包括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等。但若非上述人员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通谋,共同实施不报、谎报行为,仍可能构成共犯。
- 共犯认定:即使行为人本身没有直接报告职责,但通过帮助、教唆等方式参与犯罪,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破题关键:明确题目中张某妻子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而非单纯基于其是否具有报告职责。
法律依据与分析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139条之一,本罪主体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张某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显然属于此类主体,其行为构成该罪。 -
妻子的主体身份
题目明确指出张某妻子“不具有报告职责”,因此她不属于本罪的直接主体。但需进一步分析其是否构成共犯。 -
共同犯罪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非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若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通谋,共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以共犯论处。
题目中,张某妻子明知事故情况,主动教唆并参与隐瞒,与张某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属于共犯。
结论
虽然张某妻子不直接负有报告职责,但其行为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共犯,因此原题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