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后一个品目。
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后一个品目。
题目解答
答案
对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对海关税则归类规则三(三)的理解,特别是当货品无法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的处理原则。
解题核心思路:
规则三(三)是规则三的兜底条款,其核心逻辑是“号列顺序优先,最后一个可归入品目决定归类”。当货品同时符合多个品目特征时,需严格按照税则的号列顺序,将货品归入最后一个适用的品目。
破题关键点:
- 明确规则三(一)、(二)的适用条件(例如“具体列名”“从后归类”)。
- 理解规则三(三)的适用场景:当(一)、(二)均不适用时,按号列顺序归入最后一个可归入的品目。
规则三(三)的完整表述为:
“如果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后一个品目。”
核心逻辑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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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三(一)、(二)优先:
- 规则三(一)强调“具体列名优先”,即品目对货品特征有具体描述时优先适用。
- 规则三(二)强调“从后归类”,即混合物或组合物按最后一个可归入的品目归类。
若上述两种情况均不满足,则进入规则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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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三(三)的兜底作用:
- 当货品同时符合多个品目特征时,需按税则的号列顺序(例如先章→节→子目→品目)逐一比对。
- 最终将货品归入最后一个适用的品目(即号列顺序中最晚出现的可归入品目)。
实例说明
例如,某混合物可能同时符合品目A和品目B的特征,若品目A在税则中的号列顺序早于品目B,则最终应归入品目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