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种子生产经营活动。A. 可以从事B. 可以参与C. 不得参与D. 不得参与和从事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A. 可以从事
B. 可以参与
C. 不得参与
D. 不得参与和从事
题目解答
答案
D. 不得参与和从事
解析
本题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关于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可以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核心知识点在于明确行政管理部门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关键点在于区分“参与”和“从事”两种行为的法律禁止范围。根据法律规定,此类主体既不能参与也不能直接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以保证行政管理的公正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条文解析:
- “不得参与”:指不能以任何形式参股、合作或间接参与种子生产经营,避免利益关联。
- “不得从事”:指不能直接经营种子业务,确保行政管理与市场活动分离。
选项对比:
- 选项C(不得参与):仅限制“参与”,但未禁止“从事”,不符合法律原文。
- 选项D(不得参与和从事):全面覆盖法律禁止的两种行为,与条文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