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某医院决定投资一亿余元,兴建一幢现代化的住院综合楼。其中土建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该院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项工程编制标底。2008 年 10月 6 日招标公告发出后,共有 A、B、C、D、E、F 等 6 家省内的建筑单位参加了投标。投标文件规定 2008 年 10 月 30 日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08 年 11 月 13 日举行开标会。其中,E 单位在 2008年 10 月 30 日提交了投标文件,但 2008 年 11 月 1 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结果,其所编制的标底高达 6200 多万元,与其中的 A、B、C、D 等 4 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在 5200 万元以下,与标底相差 1000 万余元,引起了投标人的异议。这 4 家投标单位向该省建委投诉,称某建筑事务所擅自更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多计漏算多项材料价格。为此,该院请求省建委对原标底进行复核。2009 年 1 月 28 日,被指定进行标底复核的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拿出了复核报告,证明某建筑事务所在编制标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这 4 家投标单位所提出的问题,复核标底额与原标底额相差近 1000 万元。由于上述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于是 D 单位撤回了投标文件。为了能早日开工,该院在获得了省建委的同意后,更改了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公司为中标单位。问题:(1)上述招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
2.某医院决定投资一亿余元,兴建一幢现代化的住院综合楼。其中土建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该院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项工程编制标底。2008 年 10月 6 日招标公告发出后,共有 A、B、C、D、E、F 等 6 家省内的建筑单位参加了投标。投标文件规定 2008 年 10 月 30 日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08 年 11 月 13 日举行开标会。其中,E 单位在 2008年 10 月 30 日提交了投标文件,但 2008 年 11 月 1 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结果,其所编制的标底高达 6200 多万元,与其中的 A、B、C、D 等 4 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在 5200 万元以下,与标底相差 1000 万余元,引起了投标人的异议。这 4 家投标单位向该省建委投诉,称某建筑事务所擅自更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多计漏算多项材料价格。为此,该院请求省建委对原标底进行复核。2009 年 1 月 28 日,被指定进行标底复核的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拿出了复核报告,证明某建筑事务所在编制标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这 4 家投标单位所提出的问题,复核标底额与原标底额相差近 1000 万元。由于上述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于是 D 单位撤回了投标文件。为了能早日开工,该院在获得了省建委的同意后,更改了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公司为中标单位。问题:(1)上述招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
题目解答
答案
答:(1)不妥之处:a.招标人对省内外的投标人提出不同要求。b.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一致。c.标底复核时间及中标书发放时间拖得太长。d.招标人在省建委同意后,更改了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公示为中标单位。(2)E 单位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应当如何处理?答:E 单位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要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有无特殊要求。如果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递交,那 E 单位为无效标书,废标;如果要求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递交,那 E 单位的标书有效,应参加评标。(3)对 D 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答:这要取决于 D 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时间。如果撤回时间在招标文件所标明的有效期之内,那 D 单位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如果 D 单位在有效期之后(因招标人未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D 单位有权利在有效期后撤回投标书另作安排),招标人应允许其撤回并及时退回投标保证金。(4)问题久拖不决后,某医院能否要求重新招标?为什么?答:作为招标人(医院),因为标底出现重大偏差,可以要求重新招标,但原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应可以参与投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原投标人投标,原投标人因其他事宜放弃,那招标人应同意。若原 6 个投标人中愿意继续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少于 3 个,那招标人可以重新发布公告重新招标,也可以直接发包(必须经上级监管部门批准同意)。(5)如果重新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该医院赔偿?为什么?答:招标文件中如果没有提及投标人投标过程中的费用事宜,那招标人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投标费用明确表示不予支付,那投标人应自己承担。
解析
步骤 1:招标文件对省内外的投标人提出不同要求
招标文件对省内外的投标人提出不同要求,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属于不妥之处。
步骤 2: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一致
招标文件规定2008年10月3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而开标会定于2008年11月13日举行,这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开标时间应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的规定,属于不妥之处。
步骤 3:标底复核时间及中标书发放时间拖得太长
标底复核时间及中标书发放时间拖得太长,导致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这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的规定,属于不妥之处。
步骤 4:招标人在省建委同意后,更改了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
招标人在省建委同意后,更改了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公司为中标单位,这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规定,属于不妥之处。
招标文件对省内外的投标人提出不同要求,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属于不妥之处。
步骤 2: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一致
招标文件规定2008年10月3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而开标会定于2008年11月13日举行,这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开标时间应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的规定,属于不妥之处。
步骤 3:标底复核时间及中标书发放时间拖得太长
标底复核时间及中标书发放时间拖得太长,导致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这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的规定,属于不妥之处。
步骤 4:招标人在省建委同意后,更改了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
招标人在省建委同意后,更改了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公司为中标单位,这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规定,属于不妥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