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关于罚缴分离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罚缴分离是为了更好的收缴罚款B. 这一制度在《行政处罚法》修订之时新增的内容C.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D. 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关于罚缴分离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 A. 罚缴分离是为了更好的收缴罚款
- B. 这一制度在《行政处罚法》修订之时新增的内容
- C.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 D. 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题目解答
答案
【答案】AB【解析】 罚缴分离是为了更好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这一制度在《行政处罚法》颁布之时就已经存在。新法对于缴纳罚款的方式以及当场收缴的限额进行了调整。其第 67 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该条款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第一,确定了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基本原则。这里说的相分离不是说在一个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两个相互分离的机构,一个作出罚款决定,而另一个收缴罚款。而是说实现罚款决定机关和罚款收缴机关的彻底分离。也就是说,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而由银行作为罚款的收缴机构,并最终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于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也是新法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一个具体体现。随着电子支付手段的发展,省却了当事人实地缴纳罚款的成本和麻烦。这对于解决特殊地区或者情形下的罚款收缴问题具有积极意义。第二,在罚缴分离原则之外确立了当场收缴的例外规定。根据新法第 68 条、第 69 条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自行收缴罚款。新法第 68 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该条款规定了可以当场收缴的情形,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 51 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必须同时满足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 69 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该条款规定了另外一种可以当场收缴的情形。第一,必须在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第二,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 51 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经过调查作出处罚决定的(第 57 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