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0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 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B. 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C. 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D. 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但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0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
A. 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 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 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 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但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题目解答
答案
A. 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本题的核心考查点。题目中,甲作为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需先交货),在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后履行方)财产状况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时,有权中止履行。关键在于:
- 先履行方在对方财务状况恶化时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 中止履行后,若对方未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可解除合同;
- 必须有确切证据,否则构成违约。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 合同双方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甲需先交货,乙后付款。
- 先履行方发现后履行方履约能力明显下降: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
- 有确切证据:甲已掌握乙财产恶化的可靠证据。
- 通知义务:甲需将中止履行的理由通知乙。
法律效果
- 中止履行:甲有权暂时不交货,除非乙提供相应担保(如保证、抵押等)。
- 解除合同:若乙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甲可解除合同。
选项分析
- A正确:甲有权中止交货,除非乙提供担保。
- B错误:不安抗辩权允许中止履行,不仅仅是要求担保。
- C错误:部分履行无法律依据。
- D错误:若甲未行使不安抗辩权而直接交货,乙未付款时甲可追究违约责任,但本题中甲已合法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