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41. 易某依法院对王某支付其 5 万元损害赔偿金之判决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扣押了王某的某项财产。案外人谢某提出异议,称该财产是其借与王某使用的,该财产为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认为谢某异议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关于本案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易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B. 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谢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C. 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D. 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41. 易某依法院对王某支付其 5 万元损害赔偿金之判决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扣押了王某的某项财产。案外人谢某提出异议,称该财产是其借与王某使用的,该财产为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认为谢某异议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关于本案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易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B. 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谢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C. 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D. 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题目解答
答案
B. 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谢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执行异议之诉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需明确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划分。
解题核心思路:
- 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案外人谢某提出异议后,若易某或王某不服裁定提起诉讼,需明确谁是原告、谁是被告,以及各自的举证责任。
-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1条,案外人需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
- 不同原告身份的举证责任:若申请执行人(易某)提起诉讼,需证明案外人权利不足以排除执行;但根据司法解释,案外人仍需主动证明自己权利存在。
破题关键点:
- 案外人谢某始终是权利主张者,需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 申请执行人易某作为原告时,无需证明谢某无权,只需针对谢某的主张进行抗辩。
法律依据与逻辑分析
- 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的法律效果: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但执行程序未终结,需通过异议之诉最终确定权利归属。
- 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
- 原告:申请执行人(易某)或被执行人(王某)。
- 被告:案外人(谢某)+被执行人(王某)或申请执行人(易某)。
- 举证责任分配:
- 案外人谢某始终需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申请执行人易某作为原告时:需证明谢某的权利不足以排除执行,但无需主动证明谢某无权。
- 被执行人王某作为原告时:需证明谢某无权或其权利不能对抗执行,但题目未涉及此情形。
选项逐一分析
- 选项A:错误。易某作为原告时,谢某需证明自己有权,而非易某证明谢某无权。
- 选项B:正确。易某提起诉讼时,谢某作为案外人需承担对其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 选项C、D:错误。题目未涉及王某提起诉讼的情形,且举证责任分配逻辑与上述分析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