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作为劳动者,我们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回顾】“末位淘汰”是否合法?为了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很多企业制定《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实行等级考核。某公司员工王某,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在公司中从事销售工作,根据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王某连续两年的工作考核结果均为末等。公司认为,王某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需支付王某赔偿金3万余元。该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此支持仲裁裁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为什么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作为劳动者,我们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回顾】
“末位淘汰”是否合法?
为了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很多企业制定《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实行等级考核。
某公司员工王某,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在公司中从事销售工作,根据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王某连续两年的工作考核结果均为末等。公司认为,王某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需支付王某赔偿金3万余元。该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此支持仲裁裁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为什么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案例回顾】
“末位淘汰”是否合法?
为了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很多企业制定《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实行等级考核。
某公司员工王某,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在公司中从事销售工作,根据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王某连续两年的工作考核结果均为末等。公司认为,王某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需支付王某赔偿金3万余元。该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此支持仲裁裁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题目解答
答案
①考核中实行“末位淘汰”,是企业为促进内部职工竞争,加强内部员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措施。但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②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工作考核末位并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末位仅是一种用人单位考核排名的状况,而不能胜任则是因劳动者的技能不能满足岗位需要而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完成的情况。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
③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贯彻了劳动法律精神,强调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促进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②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工作考核末位并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末位仅是一种用人单位考核排名的状况,而不能胜任则是因劳动者的技能不能满足岗位需要而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完成的情况。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
③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贯彻了劳动法律精神,强调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促进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法律规定,以及如何区分“末位淘汰”与“不能胜任工作”的法律界限。
解题核心:需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适用条件,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需先经过培训或调岗程序,仍不能胜任方可解除合同。而“末位淘汰”仅是考核排名结果,不能直接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
破题关键:结合案例中公司直接以“末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指出其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标准。
① “末位淘汰”属于企业内部管理措施,不具有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企业通过《绩效考核制度》实施“末位淘汰”,目的是激励员工提升绩效。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考核末位仅反映劳动者在排名中的相对位置,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不能胜任工作”。
② “末位”与“不能胜任工作”的法律界定不同
- 不能胜任工作:指劳动者因技能、能力不足,无法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 末位淘汰:仅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设定的考核排名规则,未体现劳动者是否具备岗位要求的能力。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需先对不能胜任的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仍无效方可解除合同。案例中公司未履行此程序,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
③ 法律裁决的意义
仲裁委和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强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这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促进企业依法管理,保障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实现体面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