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A. 正确B. 错误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A. 正确
B. 错误
题目解答
答案
A. 正确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留置权消灭条件的理解,特别是当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留置权是否消灭的法律判断。
解题核心思路:
- 明确留置权消灭的法定情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消灭的情形包括债务履行、债权消灭、留置权人放弃留置权或不再留置财产。
- 关键点分析:题目中“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是否属于“不再留置财产”的情形。
- 法律解释与实践:司法实践中,若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提供的其他担保,通常视为对原留置权的替代,留置权随之消灭(除非另有明确约定继续留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不再留置财产的,留置权消灭。”
逻辑分析:
- 留置权的存续基础:留置权以债权人实际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
- 接受新担保的法律效果:当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提供的其他担保(如抵押、保证等),通常意味着债权人对原留置财产的占有不再作为实现债权的主要方式。
- 消灭条件的推定:若债权人未明确表示继续留置财产,司法实践中默认留置权消灭。
结论:题目中“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符合留置权消灭的法定情形,因此答案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