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4/30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时,无需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判断题(2分)
24/30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时,无需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判断题(2分)
题目解答
答案
错误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中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时,接收方变更处理目的或方式的法律要求。
核心思路:根据PIPL规定,接收方若变更原处理目的或方式,必须重新取得个人同意。关键在于理解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原则,即任何处理目的或方式的变更都需确保个人权益不受损害。
破题关键:明确PIPL第22条和第23条的核心要求,特别是接收方在改变处理目的或方式时的义务。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2条,当个人信息处理者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转移个人信息时,接收方需继续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若接收方变更处理目的或方式,必须重新取得个人同意。题目中“无需重新取得个人同意”的表述与法律规定直接冲突,因此判断为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