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 并予以警告。A. 停止活动B. 取缔C. 改正D. 整顿
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 并予以警告。
A. 停止活动
B. 取缔
C. 改正
D. 整顿
题目解答
答案
C. 改正
解析
本题考查对宗教事务管理相关法规的掌握,核心在于理解宗教院校以外的教育机构违规开展宗教活动时的行政处理措施。关键点在于区分不同处理方式的法律含义,明确“改正”作为责令限期纠正的法定措施。
法律依据与选项分析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或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违规时,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选项辨析
- A. 停止活动:仅要求暂停行为,未涉及纠正违规状态,不符合法规要求的“限期改正”。
- B. 取缔:属于更严厉的行政处罚,通常针对非法组织或活动,而非一般性违规。
- C. 改正:符合法规原文,要求违规方在限期内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
- D. 整顿:多用于内部管理问题,与宗教活动违规无直接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