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11.简述《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11.简述《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题目解答
答案
答:(1)《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优先权原则避免了多次申请和重复申请,为申请人的工业产权在其他公约成员国受保护提供了方便。(2)《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并不是对公约所指的一切工业产权全部适用,它只适用于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和商标注册。(3)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则不适用优先权制度。
解析
《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如果一个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首次提交了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那么在一定期限内,该申请人可以在其他成员国提交同样的申请,并享有首次申请的日期作为优先权日。这一原则旨在为申请人在多个国家保护其工业产权提供便利,避免了重复申请和多次申请的麻烦。然而,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工业产权,仅限于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和商标注册。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则不适用优先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