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 201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A. 自2011年5月6日至2012年5月5日B. 自2011年5月6日至2012年5月25日C. 自2011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5日D. 自2011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25日
[单选] 201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A. 自2011年5月6日至2012年5月5日
B. 自2011年5月6日至2012年5月25日
C. 自2011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5日
D. 自2011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25日
题目解答
答案
A. 自2011年5月6日至2012年5月5日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适用情形以及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解题核心思路:
- 确定诉讼时效类型:租金纠纷适用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
- 起算时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2011年5月6日)。
- 分析中止条件:诉讼时效中止需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导致。题目中乙出差遇险的时间(2011年8月)未在最后6个月内,因此不构成中止。
关键结论: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且无中止事由,故最终期限为2012年5月5日。
诉讼时效类型判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3)项,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而非普通诉讼时效的2年。
起算时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题目中甲于2011年5月5日拒付租金,乙次日(2011年5月6日)即知权利受损,因此起算时间为2011年5月6日。
中止事由分析
乙于2011年8月出差遇险,导致20天无法主张权利。但此时距离1年诉讼时效届满(2012年5月5日)仍有近4个月,未达到“最后6个月”的中止条件,因此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止,时效期间不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