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家住武汉的渔民甲乙在长江上以打鱼运货为生。一次由武汉往荆州航运,在途经岳阳时,甲因琐事将乙杀害并将尸体投入长江,甲驾船一路向西,由重庆登陆,乙的尸体漂至咸宁,被群众发现报警。对甲的犯罪行为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A. 武汉的法院B. 岳阳的法院C. 重庆的法院D. 咸宁的法院
家住武汉的渔民甲乙在长江上以打鱼运货为生。一次由武汉往荆州航运,在途经岳阳时,甲因琐事将乙杀害并将尸体投入长江,甲驾船一路向西,由重庆登陆,乙的尸体漂至咸宁,被群众发现报警。对甲的犯罪行为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
A. 武汉的法院
B. 岳阳的法院
C. 重庆的法院
D. 咸宁的法院
题目解答
答案
ABC
A. 武汉的法院
B. 岳阳的法院
C. 重庆的法院
A. 武汉的法院
B. 岳阳的法院
C. 重庆的法院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涉及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及抓获地的管辖规则。
解题核心思路:
-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但需注意结果地的认定标准。
- 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通常有管辖权。
- 抓获地的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可管辖。
- 尸体漂流的情况需结合司法解释判断是否属于“犯罪结果发生地”。
破题关键点:
- 明确甲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岳阳)、居住地(武汉)、可能的抓获地(重庆)。
- 判断咸宁是否属于“犯罪结果发生地”(需注意尸体漂流的特殊性)。
选项分析
A. 武汉的法院
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甲家住武汉,武汉法院有权管辖。
B. 岳阳的法院
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有管辖权。甲在岳阳杀害乙,岳阳是犯罪地。
C. 重庆的法院
甲在犯罪后逃至重庆登陆,若重庆是甲的抓获地,则重庆法院可管辖。
D. 咸宁的法院
乙的尸体漂至咸宁被发现,但尸体漂流属于自然现象,一般不认定为“犯罪结果发生地”。因此咸宁法院无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