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1.(单选题-|||-应当先履行债务的甲公司,有证据证明对方乙公司有下列哪项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A 经营状况不良,营业收入锐减-|||-B 为逃避债务,成立丙公司,并将大部分资产转移至丙公司-|||-C 乙公司的管理层面临重大调整-|||-D 乙公司迟迟不履行其对戊公司的债务

题目解答
答案
B. 为逃避债务,成立丙公司,并将大部分资产转移至丙公司
解析
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不安抗辩权的核心在于先履行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可中止履行。关键点在于判断选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尤其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这一典型情形。
选项分析
A. 经营状况不良,营业收入锐减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是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之一,但需达到“严重”程度。题目中“不良”和“锐减”可能不足以直接证明“严重恶化”,存在争议。
B. 为逃避债务,成立丙公司,并将大部分资产转移至丙公司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第二种情形,符合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直接构成中止履行的合法理由。
C. 乙公司的管理层面临重大调整
管理层调整本身不直接反映履行能力变化,缺乏关联性,不符合法定情形。
D. 乙公司迟迟不履行其对戊公司的债务
乙公司对第三方的债务违约可能间接说明其信用问题,但需进一步证明其对甲公司的履行能力受损,无法直接适用不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