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地籍调查的概念,内容,特点,当前权属变更的主要形式,变更地籍测量的分类,变更地籍资料的要求;概念:变更地籍调查是指在完成初始地籍调查后,为适应日常地籍管理的需要,使地籍资料保持现势性 而进行的土地权属及其界址点、线的变更调查。内容:变更权属调查、变更地籍测量。特点:变更地籍调查的工作程序与初始地籍调查的工作程序相似,但相对简单①变更分散、发生频繁、调查范围小。②政策性强、精度要求高。③变更同步、手续连续。进行了 变更测量后,与本宗地有关的表、卡、册、证、图均需进行变更。④任务紧急。土地权利人提出变更申 请后,需立即进行变更调查、变更测量,才能满足土地权利人的要求。当前权属变更的主要形式:具体见PPT(1)±地使用权设定(2)±地使用权类型变更(3)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4)土地用途变更(5)土地使用者名称及地址变更(6)土地他项权利设定变更地籍测量的分类:包括界址调查及地籍资料的变更。1.地籍编号的变更2.界址点号的变更3.宗地草图的变更(1)界址未发生变化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时宗地草图的变更(2)界址发生变化宗地的 变更地籍调查时宗地草图的变更4.宗地面积变更面积变更采取高精度代替低精度的原则,即用精度较高的面积值取代精度低的面积值。属原面积计算 有误的,在确认重新量算的面积值正确后,须以新面积值取代原面积值。5.地籍调查表的变更变更地籍资料的要求:变更地籍调查后,必须对有关地籍资料作相应的变更。应做到各种地籍资料之间有关内容的一致性, 通过变更后,本宗地的图表、卡册、证之间,相邻宗地之间的边界描述及宗地四至等内容不应产生矛盾。地籍资料的变更应遵循“用精度高的资料取代精度低的资料、用现势性好的资料取代陈旧的资料”这 一原则。10,土地登记的概念,分类,原则,对象,内容,土地登记制度的分类及其特点;概念:土地登记机关按法律规定,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土地权利,依法载录于专门设置的簿册(或载体) 上的行为和过程,是国家对土地实施有序管理所需建立的一种制度。P210分类:根据《土地登记办法》,我国的土地登记分为:土地总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注销登记、 其他登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具有阶段性、全域性和集中 性的特点。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指在初始土地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他项权利者的土地权利或主要用途发生变更 而随时办理的登记。特点:变更的内容根据变更的具体项目决定;土地权利一旦变化,立即申请变更登记原则、内容:依法原则、书面申请原则、审查原则{初审(工作人员)——复审(机关负责人)一批准(政府负责 人)}、公示原则(土地总登记和初始土地登记:通告,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对象: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a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定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机关或法定代表人;b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人民政府代行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c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法定代表:村民小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企 业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在已经确定了他人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保留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权利,依附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如 抵押权,地役权。土地登记制度的分类及特点:近代土地登记制度起源于1783年普鲁士的《一般抵押法》。根据土地登记的要点及审查特点,可以分为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类。A契约登记制又称契据登记制。由法国首创,因而,又被称为法国登记制,或登记对抗主义,或登记公示主义。内容:按照这种制度,由国家设立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备置不动产登记簿,在不动产因一定原因而发生权利变动时, 由交易当事人将与该权利变动有关的契据材料交登记机关登记,以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根据登记簿之状况,了解不动产 之权利状况,以维护交易安全。在契约登记制度下,由于转让契约的副本存放在一个公共的地方,这就可以减少欺骗的机会。掌握这些己经注册的文 件,可以优先提供所有权的要求。________采用契据登记制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挪威、日本、丹麦、葡萄牙,以及巴西等南 美洲不少国家和美国多数州。________在意思主义的前提下,物权直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变动效力,无须进行交付或登记,便可设定或变更权利,从 逻辑上看,财产权变动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在登记之前已经存在有效的权利变动,或者说权利已经存在,只要表明 当事人之间存在变动权利的意思表示,其权利本身的存在便同时得到证明。只要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关于权利变动的意思, 那么,权利存在状况也同时得到证明。登记的目的主要在于证明当事人之间变动权利的契约关系确实存在,并通过登记簿公开这种契约关系。公众通过查阅 登记簿,根据登记的契据,便可知道谁对于某一财产现在享有权利,谁已经因为哪一笔交易丧失了对于某一财产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契约登记员的检查就是要保证在确定产权过程中不会忽略重要的因素。这不仅省时、省钱,同时还 为将来的土地购买者提供了重要的担保和保护。此外,如果国家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目的,要强制征用土地,就能从登记 簿中直接查找最新购买者。特点:1)自愿登记。由于登记不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登记与否与当事人的权利是否存在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当 事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进行登记,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2)形式审查。在契据登记体制下,登记不过是为了证明和 公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变动契据,对于这种契约是否发生权利变动的结果,当事人一方是否能获得合法的权利,权利是否 存在瑕疵,均在所不问。因此,登记机关仅需对登记申请和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备做形式审查,便可进行登记。3)不具有 公信力。对权利的变更不作实质性审查。4)反映动态过程。契据登记制度是对实际生活中的各种不动产产权变动关系的 记载,其所反映的是财产权利变化的情况。对于财产权本身的证明只是通过这种记载而得到间接的反映。5)登记具对抗 力。不动产变动以登记作为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的要件,未经登记,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但当事 人不动产权利的产生、变化或消灭,则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而发生的,登记不能产生权利变动的效果。契据登记的对抗效力 基于登记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公开化而产生,契据登记把当事人之间进行财产变动的关系公诸于世,因而具有通知推 定的效果。
变更地籍调查的概念,内容,特点,当前权属变更的主要形式,变更地籍测量的
分类,变更地籍资料的要求;
概念:变更地籍调查是指在完成初始地籍调查后,为适应日常地籍管理的需要,使地籍资料保持现势性 而进行的土地权属及其界址点、线的变更调查。
内容:变更权属调查、变更地籍测量。
特点:
变更地籍调查的工作程序与初始地籍调查的工作程序相似,但相对简单
①变更分散、发生频繁、调查范围小。②政策性强、精度要求高。③变更同步、手续连续。进行了 变更测量后,与本宗地有关的表、卡、册、证、图均需进行变更。④任务紧急。土地权利人提出变更申 请后,需立即进行变更调查、变更测量,才能满足土地权利人的要求。
当前权属变更的主要形式:具体见PPT
(1)±地使用权设定
(2)±地使用权类型变更
(3)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
(4)土地用途变更
(5)土地使用者名称及地址变更
(6)土地他项权利设定
变更地籍测量的分类:
包括界址调查及地籍资料的变更。
1.地籍编号的变更
2.界址点号的变更
3.宗地草图的变更(1)界址未发生变化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时宗地草图的变更(2)界址发生变化宗地的 变更地籍调查时宗地草图的变更
4.宗地面积变更
面积变更采取高精度代替低精度的原则,即用精度较高的面积值取代精度低的面积值。属原面积计算 有误的,在确认重新量算的面积值正确后,须以新面积值取代原面积值。
5.地籍调查表的变更
变更地籍资料的要求:
变更地籍调查后,必须对有关地籍资料作相应的变更。应做到各种地籍资料之间有关内容的一致性, 通过变更后,本宗地的图表、卡册、证之间,相邻宗地之间的边界描述及宗地四至等内容不应产生矛盾。
地籍资料的变更应遵循“用精度高的资料取代精度低的资料、用现势性好的资料取代陈旧的资料”这 一原则。
10,土地登记的概念,分类,原则,对象,内容,土地登记制度的分类及其特点;
概念:土地登记机关按法律规定,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土地权利,依法载录于专门设置的簿册(或载体) 上的行为和过程,是国家对土地实施有序管理所需建立的一种制度。P210
分类: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我国的土地登记分为:土地总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注销登记、 其他登记。
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具有阶段性、全域性和集中 性的特点。
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指在初始土地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他项权利者的土地权利或主要用途发生变更 而随时办理的登记。特点:变更的内容根据变更的具体项目决定;土地权利一旦变化,立即申请变更登记
原则、内容:
依法原则、书面申请原则、审查原则{初审(工作人员)——复审(机关负责人)一批准(政府负责 人)}、公示原则(土地总登记和初始土地登记:通告,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对象: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a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定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机关或法定代表人;b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人民政府代行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c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法定代表:村民小组
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企 业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他项权利:在已经确定了他人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保留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权利,依附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如 抵押权,地役权。
土地登记制度的分类及特点:
近代土地登记制度起源于1783年普鲁士的《一般抵押法》。
根据土地登记的要点及审查特点,可以分为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类。
A契约登记制
又称契据登记制。由法国首创,因而,又被称为法国登记制,或登记对抗主义,或登记公示主义。
内容:按照这种制度,由国家设立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备置不动产登记簿,在不动产因一定原因而发生权利变动时, 由交易当事人将与该权利变动有关的契据材料交登记机关登记,以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根据登记簿之状况,了解不动产 之权利状况,以维护交易安全。
在契约登记制度下,由于转让契约的副本存放在一个公共的地方,这就可以减少欺骗的机会。掌握这些己经注册的文 件,可以优先提供所有权的要求。________
采用契据登记制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挪威、日本、丹麦、葡萄牙,以及巴西等南 美洲不少国家和美国多数州。
________
在意思主义的前提下,物权直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变动效力,无须进行交付或登记,便可设定或变更权利,从 逻辑上看,财产权变动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在登记之前已经存在有效的权利变动,或者说权利已经存在,只要表明 当事人之间存在变动权利的意思表示,其权利本身的存在便同时得到证明。只要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关于权利变动的意思, 那么,权利存在状况也同时得到证明。
登记的目的主要在于证明当事人之间变动权利的契约关系确实存在,并通过登记簿公开这种契约关系。公众通过查阅 登记簿,根据登记的契据,便可知道谁对于某一财产现在享有权利,谁已经因为哪一笔交易丧失了对于某一财产的权利。
在大多数情况下,契约登记员的检查就是要保证在确定产权过程中不会忽略重要的因素。这不仅省时、省钱,同时还 为将来的土地购买者提供了重要的担保和保护。此外,如果国家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目的,要强制征用土地,就能从登记 簿中直接查找最新购买者。
特点:1)自愿登记。由于登记不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登记与否与当事人的权利是否存在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当 事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进行登记,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2)形式审查。在契据登记体制下,登记不过是为了证明和 公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变动契据,对于这种契约是否发生权利变动的结果,当事人一方是否能获得合法的权利,权利是否 存在瑕疵,均在所不问。因此,登记机关仅需对登记申请和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备做形式审查,便可进行登记。3)不具有 公信力。对权利的变更不作实质性审查。4)反映动态过程。契据登记制度是对实际生活中的各种不动产产权变动关系的 记载,其所反映的是财产权利变化的情况。对于财产权本身的证明只是通过这种记载而得到间接的反映。5)登记具对抗 力。不动产变动以登记作为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的要件,未经登记,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但当事 人不动产权利的产生、变化或消灭,则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而发生的,登记不能产生权利变动的效果。契据登记的对抗效力 基于登记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公开化而产生,契据登记把当事人之间进行财产变动的关系公诸于世,因而具有通知推 定的效果。
题目解答
答案
登记并不是强制进行的。 实质上是对有关不动产交易的状况做出记载,它所反映的是不动产交易的动态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