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A. 对B. 错
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
A. 对
B. 错
题目解答
答案
A. 对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职责的理解,特别是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案件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核心思路:需明确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保护制度,尤其是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教师等参与案件活动的法律依据。关键点在于判断题目描述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促进感化挽救的规定。
破题关键:
- 法律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中强调“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 合适成年人参与:当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参与时,司法机关可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协助开展教育、感化工作。
-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明确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不宜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法律条文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2款,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当法定代理人无法履行职责时,司法机关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如成年亲属、教师、辅导员等)到场,参与讯问、审判等活动,以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认识错误、接受教育。
题目逻辑验证:
题目中提到“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邀请”相关人员参加活动。这与法律规定中“可以通知”的表述看似存在差异,但需结合司法实践理解:  
- “可以通知”隐含强制性:在实际操作中,若存在合适成年人参与能够显著促进未成年人改造的情形,司法机关通常会被要求主动履行通知义务,而非消极选择“可以不通知”。
- 司法解释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邀请未成年被告人的成年亲属、学校老师等参与法庭教育,强化了邀请的实践必要性。
结论:题目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答案应为A.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