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A 的叔叔写信告诉 A 将送给他一台电脑,A 没有作任何表示,A 的叔叔随后也没有送电脑给 A。A 和 B 结婚后,A 的叔叔专门购买了电脑,并托人带过来给 A,也未作任何说明。依照法律的规定,这台电脑应当归( )。A. 属于 A 的婚前个人财产B. 属于婚前取得,但归 A、B 共同所有C. 属于 A、B 的夫妻共同财产D. 由法院判定其归属
A 的叔叔写信告诉 A 将送给他一台电脑,A 没有作任何表示,A 的叔叔随后也没有送电脑给 A。A 和 B 结婚后,A 的叔叔专门购买了电脑,并托人带过来给 A,也未作任何说明。依照法律的规定,这台电脑应当归( )。
A. 属于 A 的婚前个人财产
B. 属于婚前取得,但归 A、B 共同所有
C. 属于 A、B 的夫妻共同财产
D. 由法院判定其归属
题目解答
答案
C. 属于 A、B 的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赠与合同的成立条件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解题核心:
- 赠与合同的成立时间:根据《民法典》,赠与合同一般为实践性合同,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 财产归属的判断:若受赠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无明确归属声明,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点:
- 第一次“写信告知”未交付,赠与合同未成立;
- 第二次“实际交付”发生在婚后,且无明确“只赠与A”的意思表示,因此电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赠与合同的成立
- 第一次赠与:A的叔叔仅表示“将送电脑”,但未实际交付,此时赠与合同未成立(《民法典》第657条)。
- 第二次赠与:婚后叔叔“购买并交付电脑”,此时赠与合同成立且生效,因无明确说明归属,电脑属于A的婚后所得。
财产归属的认定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付发生在A与B结婚后,属于婚后所得财产。
- 共同财产推定规则: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有明确约定或赠与人特别说明“只赠与一方”。
- 排除个人财产例外:题目未提及任何“只赠与A”的意思表示,因此不符合《民法典》第1063条的个人财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