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A. 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B. 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C. 执法部门发送的日期D. 受送达人收到的日期
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A. 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
B. 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
C. 执法部门发送的日期
D. 受送达人收到的日期
题目解答
答案
A. 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
解析
本题考查电子送达方式下的送达日期确定规则。核心在于理解默认送达日期的判断标准以及日期不一致时的例外处理。关键点在于区分发送成功日期与实际到达日期的法律效力,需结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进行分析。
法律规则解析
- 一般规则:电子送达以执法部门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作为送达日期。这是基于电子送达的高效性,法律推定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
- 例外规则:若受送达人能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执法部门显示的发送成功日期不一致,则以受送达人证明的日期为准。此时需举证推翻默认规则。
选项辨析
- 选项A:符合一般规则,直接对应法律的默认规定。
- 选项B:属于例外情况,仅在日期不一致时适用,非默认答案。
- 选项C/D:未体现电子送达的核心特征(系统状态为准),与法律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