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幸进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编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 等,不得提供买名被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违反此规定的,没收违法 所得,由公安机关处通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幸进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编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 等,不得提供买名被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违反此规定的,没收违法 所得,由公安机关处通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题目解答
答案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本题考查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具体条款的记忆与理解。核心要点在于准确识别题目中涉及的法律条文内容,特别是关于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的禁止性规定,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解题关键在于熟记法条原文,注意条文中关键术语(如“非法买卖”“实名核验帮助”“刑事责任”)的对应关系。
题目要求填写《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对应内容的法条编号及原文。需注意以下两点:
- 第三十一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等,并禁止提供实名核验帮助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户。
- 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或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需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对应:题目中“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对应第三十一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应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