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项选择题 李某拟与其朋友张某、刘某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在准备公司设立的相关事项时,发生了车祸,于是李某与其担任某公司高管的儿子小李商议,在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小李的名字,小李为名义股东,李某为实际出资人。后小李购房急需资金,未征得李某同意便擅自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了不知情的王某,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根据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王某已取得该股权的所有权', 'B.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股权', 'C.张某、刘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股权', 'D.李某有权撤销小李和王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单项选择题 李某拟与其朋友张某、刘某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在准备公司设立的相关事项时,发生了车祸,于是李某与其担任某公司高管的儿子小李商议,在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小李的名字,小李为名义股东,李某为实际出资人。后小李购房急需资金,未征得李某同意便擅自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了不知情的王某,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根据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王某已取得该股权的所有权', '
B.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股权', '
C.张某、刘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股权', '
D.李某有权撤销小李和王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A.王某已取得该股权的所有权', '
B.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股权', '
C.张某、刘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股权', '
D.李某有权撤销小李和王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题目解答
答案
['A']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关系、股权转让效力及善意取得制度在公司法中的适用。
解题核心思路:
-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名义股东(小李)未经实际出资人(李某)同意转让股权,需判断其行为效力。
- 善意第三人保护:受让人王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即其是否知情及交易是否合理。
- 实际出资人权利边界:实际出资人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能否要求返还股权或撤销合同。
破题关键点:
-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内部约定不对抗善意第三人,名义股东的处分行为若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受让人王某可取得股权。
- 实际出资人李某的权利救济仅限于向名义股东小李主张赔偿,而非直接对抗善意受让人。
法律依据与逻辑分析
1.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效力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原则上需实际出资人同意,但若受让人(如王某)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则构成善意取得,股权归属受让人。
2.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受让人善意:王某不知晓小李仅为名义股东。
- 合理对价:王某支付了合理价格。
- 登记公示: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
3. 实际出资人的权利限制
实际出资人李某虽为真实权利人,但未登记为股东,其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
- 无权直接要求王某返还股权(排除选项B、C)。
- 无权撤销小李与王某的合同(合同有效,排除选项D)。
4. 正确选项分析
- 选项A:王某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已取得股权所有权,正确。
- 选项B、C:实际出资人无权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股权。
- 选项D:合同有效,李某无权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