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A. 业主共有B. 物业服务企业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
A. 业主共有
B. 物业服务企业所有
题目解答
答案
A. 业主共有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归属的规定,重点理解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的区别,以及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
解题核心:明确共有部分的定义(如电梯、外墙、公共场地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这些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所有权仍归属于全体业主,而非管理方。
关键点:
- 共有部分的收益权属于业主,管理方仅负责管理和成本扣除。
- 区分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的法律地位,避免混淆。
根据《民法典》第282条规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解析步骤:
- 确定共有部分范围:共有部分指小区内不属于单个业主的区域(如电梯间、走廊、公共停车场等)。
- 明确收益归属: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如广告费、停车费)扣除管理成本后,剩余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
- 排除干扰项:物业服务企业仅负责管理和成本核算,无权独占收益。
误区提醒:
- 若误认为管理方有权分配收益,可能错选B。需注意法律明确强调“业主共有”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