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中的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条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A. 5B. 20C. 30D. 50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中的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条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
A. 5
B. 20
C. 30
D. 50
题目解答
答案
D. 50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理解,特别是对特定类型敏感信息(如行踪轨迹、通信内容等)的入罪数量标准的掌握。
解题核心:
- 法律依据:需明确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不同类别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条数规定。
- 敏感信息分类:题目中提到的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均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其入罪标准显著低于普通信息。
- 关键区分:需区分普通信息(如通信记录、交易信息)与敏感信息(如行踪轨迹、财产信息)的条数标准差异。
破题关键:
直接记忆或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的敏感信息入罪条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
- 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此类信息50条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
- 对比其他类型信息(如交易信息、住宿信息等),其入罪条数通常为500条以上,而敏感信息因危害性更大,入罪标准更低。
选项分析:
- A.5条:过低,仅适用于极特殊情形(如涉及国家安全)。
- B.20条、C.30条:不符合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
- D.50条:与司法解释直接对应,为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