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沈某(男29周岁)与邱某(31周岁)均为再婚,二人婚前均有一子一女,分别为沈俊(5周岁)沈俏(4周岁)和冯靓(7周岁)冯丽(3周岁)。经沈某前妻和邱某前夫同意,二人计划收养对方子女,组成新的六人家庭。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沈某前妻和邱某前夫是否有特殊困难不影响收养B. 沈某未满30周岁,不可以收养冯靓和冯丽C. 邱某已满30周岁,可以收养沈俊和沈俏D. 沈某可以但只能收养冯靓和冯丽中的一人
沈某(男29周岁)与邱某(31周岁)均为再婚,二人婚前均有一子一女,分别为沈俊(5周岁)沈俏(4周岁)和冯靓(7周岁)冯丽(3周岁)。经沈某前妻和邱某前夫同意,二人计划收养对方子女,组成新的六人家庭。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沈某前妻和邱某前夫是否有特殊困难不影响收养
B. 沈某未满30周岁,不可以收养冯靓和冯丽
C. 邱某已满30周岁,可以收养沈俊和沈俏
D. 沈某可以但只能收养冯靓和冯丽中的一人
题目解答
答案
AC
A. 沈某前妻和邱某前夫是否有特殊困难不影响收养
C. 邱某已满30周岁,可以收养沈俊和沈俏
A. 沈某前妻和邱某前夫是否有特殊困难不影响收养
C. 邱某已满30周岁,可以收养沈俊和沈俏
解析
本题考查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重点在于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关于收养人资格、送养人条件以及特殊收养情形的规定。关键点包括:
-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是否需要送养人有特殊困难;
- 收养人年龄限制的例外情形;
- 收养人数限制的法律规定。
选项A分析
根据《收养法》第8条,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只需生父母一方同意,无需送养人存在特殊困难。题目中沈某前妻和邱某前夫同意送养,属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形,因此送养人是否特殊困难不影响收养。选项A正确。
选项B分析
《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需年满30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继子女可不受此限制。沈某收养继子女属于例外情形,年龄不足30岁不影响收养。选项B错误。
选项C分析
邱某已满30周岁,符合收养人年龄要求。根据《收养法》第4条,收养人可收养两名子女(兄弟姐妹),且题目中未涉及被收养人特殊健康问题。选项C正确。
选项D分析
《收养法》未限制收养人数,且收养继子女时可同时收养多个子女。沈某作为继父,可一并收养沈俊和沈俏。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