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 )和健康成长的需要。A. 身心特点B. 个人意愿C. 智力因素D. 监护人意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 )和健康成长的需要。
A. 身心特点
B. 个人意愿
C. 智力因素
D. 监护人意见
题目解答
答案
A. 身心特点
解析
本题考查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原则的理解。关键点在于明确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的核心考量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必须优先考虑其身心特点,确保司法程序符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选项需紧扣法律中“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核心精神。
法律依据与选项分析
-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充分考虑其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 选项辨析:
- A. 身心特点:正确。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司法程序需据此调整,如社会调查、不公开审理等。
- B. 个人意愿:片面。法律更强调“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而非单纯服从个人意愿。
- C. 智力因素:狭隘。身心特点包含生理、心理、情感等多维度,不限于智力。
- D. 监护人意见:非核心。监护人意见是参考因素,但非案件办理的核心依据。
关键结论
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必须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作为首要考虑,确保措施科学合理,促进其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