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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了杀害仇人乙,往乙家中的水缸投入毒鼠强,致使乙一家三口中毒身亡,甲应当构成( )A. 投放危险物质罪 B. 故意杀人罪 C. 过失致人死亡罪 D.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 除设区的市以外,此次修改还同时赋予自治州和四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地方立法权。一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的规定,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基础上,相应赋予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二是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属地级市,但不设区。按照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精神,在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同时,赋予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F. ◎“税收法定”让我们的钱不再被任意“掏走” G.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后,在我国一些城市如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担心离婚后净身出户者到房产部门“加名”时发现,税务部门要对婚前财产的“加名”行为征收高达3%左右的契税,被网友戏称为“加名税”或“妻税”。2014年12月份发改委和财政部一个月之内两次上调燃油税,舆论一片哗然,有些网民戏称:建议把发改委和财政部合并叫“发财部”。征税为何如此随意?从数据可以看到,我国现行的18种税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等3种税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开征,其他15种税都是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的。可见,目前我国大多数的税不是由法律,而是由法规规定的,有些重要税收事项甚至是由规章规定的。众所周知,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而行政法规和规章多是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充斥其中也就不难理解了。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明确要求。但修改前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税收”是在该条第八项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中规定的。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决定,即“税收法定”。 ◎规章、红头文件不得“喧宾夺主” 从2009年开始,北京市通过市政府通告将机动车限行延续至今,2014年12月29日下午5点深圳市市政府突然发布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的管理规定,从政策出台到执行留给消费者的时间只有20分钟。很多人把深圳的做法称为“半夜鸡叫”式的“红头文件”。地方政府为维护公益采取出台车辆限行、住房限购等制度时,政府有没有想过自己是不是有这样任性的权力?实际上,限购、限行等限制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无论是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权力来设定。 修改后的《立法法》对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这些规定说明:首先,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权,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给自己设立权力,减少自己的责任,给老百姓增加义务减少权利;其次明确规定规章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减损相对人的权利、增大相对人的义务,扩大政府的权力、减少政府的责任。 我们上面提到的北京、深圳等城市对机动车限号,都是以发布“通告”的形式实施的,最多只能算政府“红头文件”,法律效力连“规章”都算不上。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提出禁止地方制定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同时也提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做出减损公民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这里讲的决定既包括规章,也包括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做出的具体的行政决定。只有这样,行政机关才能回归宪法和组织法给它的定位。 ◎“我的地盘我做主”——提请审查政府文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实践中,房子被拆迁了,很多人认为拆迁不合理,于是会怀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问题、不合理,随后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申请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然材料递上去了,但是没有下文。因为修改前的《立法法》中没有审查情况公开的规定,对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缺少反馈,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备案审查制度作用的发挥。修改后的《立法法》明显加强了备案审查力度,明确规定主动审查制度,如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再如,修改后的《立法法》还提出审查申请人反馈与公开机制,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为上网“晒”法律草案“立言” 2005年7月8日,物权法草案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这是首次通过网站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共收到公众提出的意见1.1万余件,79%的公众意见是通过互联网征集的,自此互联网成为征求公众意见的主渠道。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自该年度4月25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收到征求意见23万余条,这些意见承载的是民意和民生之重,是民众对立法机构和立法程序的信任。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征求到了55万多条意见,更是创了互联网时代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数量之最。从这些立法实践来看,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此,《立法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应当将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等通过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重要的法律草案还可能在全国主要媒体公布征求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向社会通报。 ◎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等规定,让法律更“接地气”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以来,旅游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越来越多的法律经历了出台前评估的检验,使得法律的法条更“接地气”,增强了法律的实施效果。因此,为提高立法质量,做到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立法法》修正案做出了法律草案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法规、立法后评估等规定。根据规定,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一步听取意见,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法律实施的情况,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开展立法后评估。 ◎公布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让立法迈向“精细化” 我国编制立法规划工作是从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的。从八届人大常委会起,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编制了5年立法规划。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立法规划,明确68件立法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年度立法计划的工作是从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的。通过制订和实施年度立法计划,可以使5年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更加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到实处。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通过年度立法计划也会对立法规划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因此,为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立法法》修正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每届任期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立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

甲为了杀害仇人乙,往乙家中的水缸投入毒鼠强,致使乙一家三口中毒身亡,甲应当构成( )

A. 投放危险物质罪
B. 故意杀人罪
C. 过失致人死亡罪
D.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 除设区的市以外,此次修改还同时赋予自治州和四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地方立法权。一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的规定,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基础上,相应赋予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二是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属地级市,但不设区。按照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精神,在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同时,赋予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F. ◎“税收法定”让我们的钱不再被任意“掏走”
G.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后,在我国一些城市如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担心离婚后净身出户者到房产部门“加名”时发现,税务部门要对婚前财产的“加名”行为征收高达3%左右的契税,被网友戏称为“加名税”或“妻税”。2014年12月份发改委和财政部一个月之内两次上调燃油税,舆论一片哗然,有些网民戏称:建议把发改委和财政部合并叫“发财部”。征税为何如此随意?从数据可以看到,我国现行的18种税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等3种税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开征,其他15种税都是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的。可见,目前我国大多数的税不是由法律,而是由法规规定的,有些重要税收事项甚至是由规章规定的。众所周知,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而行政法规和规章多是行政立法,部门利益充斥其中也就不难理解了。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明确要求。但修改前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税收”是在该条第八项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中规定的。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决定,即“税收法定”。
◎规章、红头文件不得“喧宾夺主”
从2009年开始,北京市通过市政府通告将机动车限行延续至今,2014年12月29日下午5点深圳市市政府突然发布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的管理规定,从政策出台到执行留给消费者的时间只有20分钟。很多人把深圳的做法称为“半夜鸡叫”式的“红头文件”。地方政府为维护公益采取出台车辆限行、住房限购等制度时,政府有没有想过自己是不是有这样任性的权力?实际上,限购、限行等限制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无论是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权力来设定。
修改后的《立法法》对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这些规定说明:首先,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权,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给自己设立权力,减少自己的责任,给老百姓增加义务减少权利;其次明确规定规章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减损相对人的权利、增大相对人的义务,扩大政府的权力、减少政府的责任。
我们上面提到的北京、深圳等城市对机动车限号,都是以发布“通告”的形式实施的,最多只能算政府“红头文件”,法律效力连“规章”都算不上。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提出禁止地方制定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同时也提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做出减损公民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这里讲的决定既包括规章,也包括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做出的具体的行政决定。只有这样,行政机关才能回归宪法和组织法给它的定位。
◎“我的地盘我做主”——提请审查政府文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实践中,房子被拆迁了,很多人认为拆迁不合理,于是会怀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问题、不合理,随后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申请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然材料递上去了,但是没有下文。因为修改前的《立法法》中没有审查情况公开的规定,对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缺少反馈,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备案审查制度作用的发挥。修改后的《立法法》明显加强了备案审查力度,明确规定主动审查制度,如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再如,修改后的《立法法》还提出审查申请人反馈与公开机制,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为上网“晒”法律草案“立言”
2005年7月8日,物权法草案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这是首次通过网站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共收到公众提出的意见1.1万余件,79%的公众意见是通过互联网征集的,自此互联网成为征求公众意见的主渠道。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自该年度4月25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收到征求意见23万余条,这些意见承载的是民意和民生之重,是民众对立法机构和立法程序的信任。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征求到了55万多条意见,更是创了互联网时代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数量之最。从这些立法实践来看,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此,《立法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应当将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等通过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重要的法律草案还可能在全国主要媒体公布征求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向社会通报。
◎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等规定,让法律更“接地气”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以来,旅游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越来越多的法律经历了出台前评估的检验,使得法律的法条更“接地气”,增强了法律的实施效果。因此,为提高立法质量,做到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立法法》修正案做出了法律草案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法规、立法后评估等规定。根据规定,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一步听取意见,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法律实施的情况,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开展立法后评估。
◎公布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让立法迈向“精细化”
我国编制立法规划工作是从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的。从八届人大常委会起,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编制了5年立法规划。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立法规划,明确68件立法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年度立法计划的工作是从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的。通过制订和实施年度立法计划,可以使5年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更加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到实处。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通过年度立法计划也会对立法规划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因此,为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立法法》修正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每届任期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立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

题目解答

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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