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素是上海某著名大学的毕业生,由于学习成绩较好,且在校期间又曾担任过学校的主要学生干部,因此短期内就收到了三家用人单位的签约通知。三家用人单位各有长处。苏素思考再三选择了一家虽然福利待遇不是很好,但是能够留在上海、个人拥有较大发展空间的中外合资信息技术公司。双方经过仔细协商,签订了《上海市高等院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就协议中的三个事项进行了约定:服务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2500元/月,试用期满工资为3000元/月,违约金为5000元。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苏素由于贪图方便,自作聪明将自己签好字又骗取学校盖好鉴证章的协议书交给用人单位。没想到第二天拿到单位盖好章的协议后发现工资栏多了一条“此工资为税前工资”。由于协议已经生效,苏素当时就有“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感觉。但是想到5000元的违约金也只能忍气吞声。在报到后她每天起早摸黑,勤勤恳恳,工作业绩也尚可,但公司始终没有提起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在苏素的一再要求下,公司人事主管说:“劳动合同要到试用期满以后再签。”苏素信以为真,但试用期满后公司还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并说:“当初签订的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没必要再重复签订。”过了没多久公司即以苏素不能适应岗位要求为由将其辞退,并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苏素此时才知道自己上了用人单位的当,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问题1. 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吗?2. 劳动合同要到试用期满以后再签的说法正确吗?3. 假如该公司同意订立劳动合同,与苏素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在试用期合同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她,这样做合法吗?
苏素是上海某著名大学的毕业生,由于学习成绩较好,且在校期间又曾担任过学校的主要学生干部,因此短期内就收到了三家用人单位的签约通知。三家用人单位各有长处。苏素思考再三选择了一家虽然福利待遇不是很好,但是能够留在上海、个人拥有较大发展空间的中外合资信息技术公司。双方经过仔细协商,签订了《上海市高等院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就协议中的三个事项进行了约定:服务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2500$元/月,试用期满工资为$3000$元/月,违约金为$5000$元。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苏素由于贪图方便,自作聪明将自己签好字又骗取学校盖好鉴证章的协议书交给用人单位。没想到第二天拿到单位盖好章的协议后发现工资栏多了一条“此工资为税前工资”。由于协议已经生效,苏素当时就有“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感觉。但是想到$5000$元的违约金也只能忍气吞声。在报到后她每天起早摸黑,勤勤恳恳,工作业绩也尚可,但公司始终没有提起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在苏素的一再要求下,公司人事主管说:“劳动合同要到试用期满以后再签。”苏素信以为真,但试用期满后公司还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并说:“当初签订的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没必要再重复签订。”过了没多久公司即以苏素不能适应岗位要求为由将其辞退,并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苏素此时才知道自己上了用人单位的当,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
问题
1. 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吗?
2. 劳动合同要到试用期满以后再签的说法正确吗?
3. 假如该公司同意订立劳动合同,与苏素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在试用期合同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她,这样做合法吗?
题目解答
答案
解析
本题主要考察对《劳动合同法》中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以及试用期合同相关规定的理解和运用。解题思路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条款,对题目中涉及的三个问题进行逐一分析判断。
问题1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不同性质的文件。就业协议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前达成的意向性协议,它主要是为了确定毕业生就业意向和用人单位接收意向等事项。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和规范性。所以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它不属于劳动合同。
问题2
《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不是试用期满后才签订。所以“劳动合同要到试用期满以后再签”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是违法行为。
问题3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表明试用期不能单独存在,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单独签订试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试用合同,应视为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所以该公司与苏素签订单独的试用合同,在试用期合同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她的做法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