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某系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民警。一日中午到饭馆吃饭。邻桌两伙人争吵,继而动手。张某欲上前制止。此时两伙中的一人从口袋里掏出刀子,将对方一人扎伤。张某见状,即从腰间抽出手枪,准备捉拿此人。打架的人见有警察,便高喊“警察来了”,众人作鸟兽散。张某即拎枪追之。由于追拿心切及吃饭的人众多,桌椅横七竖八,张某一不小心,腿被桌子绊了一下,一跤摔在地上,手也随之碰在地上,只听到两声枪响,子弹打在水泥地上,反弹起来打在一名旁观者王某腿上,将其打伤。后王某找张某要求赔偿。问题:1.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2.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3.说说你对公务员双重身份的理解。4.如果张某在此案件中违法使用手枪造成王某受伤,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张某系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民警。一日中午到饭馆吃饭。邻桌两伙人争吵,继而动手。张某欲上前制止。此时两伙中的一人从口袋里掏出刀子,将对方一人扎伤。张某见状,即从腰间抽出手枪,准备捉拿此人。打架的人见有警察,便高喊“警察来了”,众人作鸟兽散。张某即拎枪追之。由于追拿心切及吃饭的人众多,桌椅横七竖八,张某一不小心,腿被桌子绊了一下,一跤摔在地上,手也随之碰在地上,只听到两声枪响,子弹打在水泥地上,反弹起来打在一名旁观者王某腿上,将其打伤。后王某找张某要求赔偿。问题:1.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2.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3.说说你对公务员双重身份的理解。4.如果张某在此案件中违法使用手枪造成王某受伤,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题目解答
答案
答:1.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因为按照《人民警察法》规定,张某作为一名人民警察,赋有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因此其行为为依职权行为,即公务行为。2.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应当由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承担。因为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且其是某市铁路公安分局的工作人员。张某的执法行为并没有违法,但给他人造成了伤害。3.公务员具有公民身份和公务身份,在法律上享有不同的地位: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只代表他个人,行为不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公务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公务机关承受。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会发生冲突,应当准确加以划分,以便于确定责任的承担。4.由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承担。(2分)如果张某在此案件中违法使用手枪造成王某受伤,张某的行为亦为职务行为,属于违法行使职权。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后果由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因此王某的损失仍然由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承担,只是以行政赔偿的方式予以承担。赔偿后可以对张某进行追偿。
解析
- 公务行为的认定:考查《人民警察法》中警察的法定义务,判断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
- 国家赔偿责任:区分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明确国家赔偿的适用条件。
- 公务员双重身份:理解公务员的公民身份与公务身份的法律差异,及其对责任承担的影响。
- 违法职务行为的赔偿:明确违法行使职权时的行政赔偿规则及追偿机制。
第1题
公务行为的判断依据
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负有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张某作为警察,在公共场所制止斗殴并追捕犯罪嫌疑人,属于依职权履行职责,符合公务行为的特征。
第2题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张某的行为系合法的职务行为,但因过失导致王某受伤。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损害的,由所属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行为合法但存在过失。
第3题
公务员双重身份的法律意义
- 公民身份:公务员作为自然人,个人行为由自身承担法律后果。
- 公务身份:以国家机关名义从事职务行为时,行为后果归属于所在机关。
- 冲突解决:需根据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范围判断责任主体。
第4题
违法行为的赔偿规则
若张某违法使用武器,其行为仍属于职务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赔偿后可向有过失的张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