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案例 6-2-|||-某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在该市南三环建设拆迁居民安置区。甲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获得-|||-了该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同意,甲建筑公司将该工程中的A、B、C、D等4栋多层住宅楼分-|||-包给乙公司,并签订了分包合同。在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A号楼因偷工减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城市建设开发集团便要求甲建筑公司承担责任。甲建筑公司认为工程A号楼是由分-|||-包商乙公司完成的,应由乙公司承担相关责任,并以乙公司早已结账撤出而失去联系为由,-|||-不予配合问题的处理。-|||-问题:-|||-甲建筑公司是否应该对A号楼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为什么?

题目解答
答案

解析
步骤 1:明确总包与分包的关系
根据《建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步骤 2:分析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的责任
在总包合同中,甲建筑公司应该向建设单位即城市建设开发集团负责;在分包合同中,分包商乙公司应该向总承包单位即甲建筑公司负责。同时,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还要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步骤 3:确定建设单位的索赔对象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甲建筑公司或乙公司对A号楼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任何一方都无权拒绝。在乙公司早已失去联系的情况下,建设单位要求甲建筑公司承担质量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建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步骤 2:分析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的责任
在总包合同中,甲建筑公司应该向建设单位即城市建设开发集团负责;在分包合同中,分包商乙公司应该向总承包单位即甲建筑公司负责。同时,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还要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步骤 3:确定建设单位的索赔对象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甲建筑公司或乙公司对A号楼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任何一方都无权拒绝。在乙公司早已失去联系的情况下,建设单位要求甲建筑公司承担质量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