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甲公司不构成违约B. 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C. 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D. 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B. 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C. 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 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题目解答
答案
A. 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违约认定及合同变更规则。关键在于理解双方义务履行的顺序、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及单方提出合同变更的效力。
解题核心思路:
-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需存在明确的履行顺序,且先履行方未适当履行。
- 违约认定:判断甲公司是否构成迟延履行,以及该迟延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合同变更规则:未经协商一致,单方提出涨价不构成有效合同变更。
破题关键点:
- 甲公司第二笔付款义务在乙公司交车之前,属于先履行义务。
- 乙公司拒收付款的行为是否影响甲公司违约的认定。
- 乙公司单方要求涨价是否构成合同变更,是否影响甲公司的付款义务。
合同履行顺序与抗辩权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需在10月1日支付第二笔20万元,乙公司于12月1日交车。因此,甲公司的付款义务在先,乙公司的交车义务在后。若甲公司未按期支付,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车。但乙公司未主张此权利,反而因自身原因(涨价要求未获同意)拒收甲公司支付的款项,其行为与合同约定不符。
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
甲公司实际于10月3日支付第二笔款项,虽比约定时间晚2日,但:
- 迟延履行轻微:未对合同目的造成实质影响。
- 乙公司未尽协助义务:甲公司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乙公司拒收导致付款延迟,不能完全归责于甲公司。
- 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根据《合同法》第94条,乙公司不得仅因轻微迟延解除合同。
合同变更规则
乙公司单方提出涨价属于合同内容的单方变更,未经甲公司同意不生效。甲公司有权拒绝并按原合同履行,乙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受领付款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