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荷兰甲公司将一批货物卖给中国乙公司,买卖合同订立时,该批货物载于由荷兰鹿特丹开往大连的韩国籍“靖远”号远洋货船上。乙公司就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纠纷诉至中国某法院,下列关于法律适用的判断正确的是哪项?A. 应适用中国法或荷兰法B. 若双方约定适用瑞士法,应从其约定C. 若双方没有约定,应适用韩国法D. 可以在中国法或者荷兰法中择一适用
荷兰甲公司将一批货物卖给中国乙公司,买卖合同订立时,该批货物载于由荷兰鹿特丹开往大连的韩国籍“靖远”号远洋货船上。乙公司就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纠纷诉至中国某法院,下列关于法律适用的判断正确的是哪项?
A. 应适用中国法或荷兰法
B. 若双方约定适用瑞士法,应从其约定
C. 若双方没有约定,应适用韩国法
D. 可以在中国法或者荷兰法中择一适用
题目解答
答案
B. 若双方约定适用瑞士法,应从其约定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所有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
解题核心思路:
- 区分合同关系与物权关系: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与物权归属的法律适用可能存在差异。
- 物权法律适用规则: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物权的法律适用一般为物之所在地法,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运输中货物的物之所在地:运输中的货物,若未明确约定,通常视为以目的地为物之所在地。
- 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若双方明确约定适用某国法律(如瑞士法),则应尊重其约定。
破题关键点:
- 选项B的合法性:若双方约定适用瑞士法,根据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应优先适用约定法律,无需考虑物之所在地法。
- 排除其他选项:A、C、D均未正确体现“约定优先”的原则或对物之所在地法的错误理解。
法律适用规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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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归属的法律适用: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一般为物之所在地法,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货物处于运输途中,若无约定,物之所在地可能为目的地中国(大连)。
- 但若双方约定适用瑞士法,则约定优先于物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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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但本题问的是所有权纠纷,属于物权归属问题,需单独判断,而非直接适用合同准据法。
选项逐一分析
- 选项A(中国法或荷兰法):未体现“约定优先”,错误。
- 选项B(约定瑞士法):符合第37条“合同另有约定”的规定,正确。
- 选项C(无约定适用韩国法):韩国为船舶国籍国,但物之所在地应为目的地中国,错误。
- 选项D(中国或荷兰法中选择):未考虑“约定优先”,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