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红黄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以抽回其出资或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公司成立后,经营业绩一直不理想,因此乙在没有通知甲、丙的情况下准备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甲认为不能转让,但乙坚持认为其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是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利。鉴于甲提出异议,乙为了避免大家关系紧张,又提出抽回出资的要求,丙认为这一要求是受公司章程保护的,应予支持。甲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不好,使公司的经营很被动,马上修改了公司章程。问:1.甲认为乙未通知其他股东便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甲迅速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是否合适?为什么?
题目解答
答案
1.【答案】甲认为乙未通知其他股东便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看法是正确的。【解析】尽管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以抽回其出资或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但章程条款的内容不能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如果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冲突的话,则该章程条款无效。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可知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有权不经通知即可转让股权的章程条款是与法律相违背的,是无效的。因此乙不能依据无效的章程条款来行使自己的权利。2.【答案】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不正确的。【解析】尽管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可以抽回出资,尽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有约束力,但公司章程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公司章程允许股东抽回出资的条款是无效条款,乙不能依据无效章程条款行事。因此,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不正确的。3.【答案】甲迅速修改公司章程是不合适也不合法的。【解析】因为公司章程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利益,其修改应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甲作为股东之一不能任意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甲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乙在没有通知甲、丙的情况下准备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的行为是无效的,因为没有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
步骤 2:分析乙抽回出资的行为是否受公司章程的保护
根据《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此,尽管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可以抽回出资,但这一规定与法律相违背,是无效的。因此,乙抽回出资的行为不受公司章程的保护。
步骤 3:分析甲迅速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是否合适
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甲作为股东之一不能任意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甲迅速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是不合适也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