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 )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A. 不得B. 可以C. 根据自愿D. 应当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 )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A. 不得
B. 可以
C. 根据自愿
D. 应当
题目解答
答案
A. 不得
解析
本题考查对《宗教事务条例》中关于宗教对外交往规定的理解。核心要点在于明确不同主体在对外经济、文化交流中涉及宗教条件的接受权限。关键点是区分宗教团体与非宗教团体的对外交往规则,以及国家对宗教独立自主原则的维护。需注意“其他组织或个人”与“宗教团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异。
《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可开展对外交往。
- 其他组织或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此规定旨在防止外部势力通过经济、文化交流附加宗教要求,保障国家宗教政策的独立性。
选项分析:
- A. 不得:符合条例规定,明确禁止非宗教主体接受宗教条件。
- B. 可以:错误,混淆了宗教团体与其他组织的权限。
- C. 根据自愿:错误,宗教条件涉及国家管理范畴,不能仅凭个人意愿决定。
- D. 应当:错误,与条例强制性要求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