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 取缔B. 改正C. 终止D. 停止活动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取缔
B. 改正
C. 终止
D. 停止活动
题目解答
答案
D. 停止活动
解析
本题考查对《宗教事务条例》相关条款的理解,核心在于区分不同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后果。题目中“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属于扰乱宗教管理秩序的行为,需明确宗教事务部门的直接处理措施。关键点在于掌握法律条文中对类似行为的具体表述,如“责令停止活动”是针对非法宗教活动的常见措施,而其他选项如“取缔”“改正”等适用场景不同。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宗教事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责令停止活动:直接叫停违法行为,防止进一步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
- 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选项辨析:
- A. 取缔:通常用于关闭非法组织或场所,力度较大,不适用于仅责令停止单次活动;
- B. 改正:表述模糊,未明确具体措施;
- C. 终止:多指程序性结束,与现场执法场景不符;
- D. 停止活动:直接对应法律条文,符合责令暂停非法行为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