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A. 正确B. 错误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
A. 正确
B. 错误
题目解答
答案
B. 错误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之间法律关系的理解,特别是牵连犯的处理原则。
解题核心思路:
- 明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
- 分析行为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是否与诈骗犯罪构成牵连关系。
- 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判断是否需要数罪并罚。
破题关键点:
- 牵连犯的认定:行为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是诈骗犯罪的手段行为,二者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
- 罪名选择:诈骗罪的法定刑更重,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无需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 《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
-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
逻辑分析:
- 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 但支付结算帮助行为是诈骗犯罪的手段行为,二者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
- 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选择处罚更重的诈骗罪(最高刑无期徒刑)定罪,而非数罪并罚。
结论:题目中“数罪并罚”的说法错误,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