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以下关于抵押权人的权利顺位说法不正确的是()。A. 抵押权按抵押合同订立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B.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C.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D.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以下关于抵押权人的权利顺位说法不正确的是()。
A. 抵押权按抵押合同订立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B.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C.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D.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题目解答
答案
A. 抵押权按抵押合同订立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抵押权人的权利顺位相关法律知识。解题的关键在于准确掌握《民法典》中关于抵押权清偿顺序的规定,并据此对每个选项进行分析判断。
对选项A的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所以抵押权并非按抵押合同订立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选项A说法错误。
对选项B的分析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抵押权已经登记的,确实是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选项B说法正确。
对选项C的分析
同样根据该法律条文,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选项C说法正确。
对选项D的分析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选项D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