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农民工与一家印刷厂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有一条规定是:“若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签合同时由于张某生活窘迫,十分渴望得到这份收入较高的工作,考虑到自己年轻力壮,只要谨慎小心就不会出事,所有便怀着侥幸心理在合同上签了字。2003年12月,张某在操作切割设备时,左手的四个手指不慎被切断。事故发生后,张某先后住院治疗60多天,花去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6700元。伤愈出院后,张某所在的印刷厂表示“企业只负责其住院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付”。 对此,张某及其亲属多次找到印刷厂要求支付医疗费,该厂则以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支付。 请就下列问题进行讨论:(1)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印刷厂于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2)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张某与印刷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其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3)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张某能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讨论主题:分析印刷厂与张某的法律关系、合同效力以及如何申诉 发言提纲:(1)印刷厂与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 (2)张某与印刷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是全部有效,只有部分有效。其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因为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确定具体的劳动权利义务时,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上述合同规定:“若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属于内容违法因而无效的条款,对此用人单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因其中条款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3)张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因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诉讼,也可以协调解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受理该案件后,应当先行调解,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法制教育,说明张某在工作过程中所受的伤为工伤,印刷厂应该承担张某的住院治疗费用及住院期间的工资,并对本劳动合同中订立的部分无效合同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时。 试分析:(1)本案中的培训协议是否有效?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到期?(2)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向制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答案:(1)培训协议有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培训事项。本案中,培训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应认定为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补充约定。因此,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劳动合同的到期日应为2012年6月。(2)本案中,在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劳动合同还未解除的情况下,张某即去其他公司任职,张某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关键看其在聘用张某时,是否知道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培训协议的存在。如果明知协议存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到:教材4章和第5章7.2007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8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此合同于2007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2007年8月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去充实新建立的一个纺织分厂。2007年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07年8月5日至2008年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个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850元的工资制度。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当2007年8月1日招聘的工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分厂上班后,发现车间细尘很多,连续工作4小时头昏脑胀,以陶某为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报酬是每月800元,你们的报酬是每月850元,就是因为取消了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8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试分析:(1)陶某等人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陶某等人?(2)陶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的内容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该内容是否有效?(3)陶某等人能否在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得到20分中工间操的活动时间?参考答案(1)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只要属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前还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直保持在集体合同的约定期限之内,即在集体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之内,当事人均不得违背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期满以后,如果双方同意延长合同的有效期限,则集体合同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如企业行政或工会组织要求变更集体合同的内容,或者提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请求,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修改集体合同的条款或者终止集体合同的执行。因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和工会组织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修改或者废止合同。(2)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必须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另外,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认为无效,总之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违反集体合同。本案中,陶某等人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3)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劳动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高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报酬等标准。本案中,纺织公司与陶某约定的劳动报酬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仍是有效的。涉及到:教材第4章、第6章和第7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农民工与一家印刷厂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有一条规定是:“若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签合同时由于张某生活窘迫,十分渴望得到这份收入较高的工作,考虑到自己年轻力壮,只要谨慎小心就不会出事,所有便怀着侥幸心理在合同上签了字。2003年12月,张某在操作切割设备时,左手的四个手指不慎被切断。事故发生后,张某先后住院治疗60多天,花去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6700元。伤愈出院后,张某所在的印刷厂表示“企业只负责其住院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付”。 对此,张某及其亲属多次找到印刷厂要求支付医疗费,该厂则以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支付。
请就下列问题进行讨论:(1)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印刷厂于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2)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张某与印刷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其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3)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张某能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讨论主题:分析印刷厂与张某的法律关系、合同效力以及如何申诉 发言提纲:(1)印刷厂与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 (2)张某与印刷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是全部有效,只有部分有效。其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因为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确定具体的劳动权利义务时,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上述合同规定:“若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属于内容违法因而无效的条款,对此用人单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因其中条款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3)张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因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诉讼,也可以协调解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受理该案件后,应当先行调解,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法制教育,说明张某在工作过程中所受的伤为工伤,印刷厂应该承担张某的住院治疗费用及住院期间的工资,并对本劳动合同中订立的部分无效合同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时。
试分析:
(1)本案中的培训协议是否有效?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到期?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向制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1)培训协议有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培训事项。
本案中,培训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应认定为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补充约定。因此,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劳动合同的到期日应为2012年6月。
(2)本案中,在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劳动合同还未解除的情况下,张某即去其他公司任职,张某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关键看其在聘用张某时,是否知道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培训协议的存在。如果明知协议存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涉及到:教材4章和第5章
7.2007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8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此合同于2007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2007年8月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去充实新建立的一个纺织分厂。2007年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07年8月5日至2008年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个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850元的工资制度。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当2007年8月1日招聘的工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分厂上班后,发现车间细尘很多,连续工作4小时头昏脑胀,以陶某为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报酬是每月800元,你们的报酬是每月850元,就是因为取消了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8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
试分析:
(1)陶某等人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陶某等人?
(2)陶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的内容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该内容是否有效?
(3)陶某等人能否在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得到20分中工间操的活动时间?
参考答案
(1)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只要属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前还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直保持在集体合同的约定期限之内,即在集体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之内,当事人均不得违背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期满以后,如果双方同意延长合同的有效期限,则集体合同继续具有法律效力。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如企业行政或工会组织要求变更集体合同的内容,或者提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请求,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修改集体合同的条款或者终止集体合同的执行。因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和工会组织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修改或者废止合同。
(2)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必须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另外,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认为无效,总之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违反集体合同。
本案中,陶某等人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
(3)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劳动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高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报酬等标准。本案中,纺织公司与陶某约定的劳动报酬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仍是有效的。
涉及到:教材第4章、第6章和第7章
题目解答
答案
8 、 2003 年 6 月,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