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民事权利的分类。
试述民事权利的分类。
题目解答
答案
[参考答案]民事权利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以下主要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以民事权利的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所谓财产利益,通常是具有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可以用货币计算其价值,可以依法转让的利益。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一方面,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而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另一方面,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又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反对”,阻止他人行使权利,但他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
(3)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属于绝对权。绝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自己可以直接实现其权利;二是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实现;二是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该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主权利与从权利的主从关系主要体现在:(1)主权利存在,从权利才能存在;主权利因履行、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时,从权利同时消灭;(2)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转让。?(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均为专属权。专属权的性质决定专属权不得让与和继承,但也有例外,例如企业的名称权。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非专属权可以让与和继承。一般财产权多属非专属权。但矿藏、水流的所有权归国家,为专属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期待权是当事人尚未取得,必须有一定的事实发生才能取得的权利。例如附期限的权利、附条件的权利、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等。?
(7)原权利与救济权。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如基于有体物而发生的所有权,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等。救济权是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而发生的权利。如当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所有权人有停止侵害请求权,也有权提起诉讼。如果原权利未受到侵害或没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就不会发生救济权。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其实质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请求侵权行为人或不履行债务的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