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5 年 6 月,刘璋向顾谐借款 50 万元用来炒股,借期 1 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 刘璋到期不能还款。 经查明, 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持有 44%的合伙份额。 对此,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B. 顾谐可主张对刘璋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C. 对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D. 顾谐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并以退伙结算所得来清偿债务
2015 年 6 月,刘璋向顾谐借款 50 万元用来炒股,借期 1 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 刘璋到期不能还款。 经查明, 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持有 44%的合伙份额。 对此,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B. 顾谐可主张对刘璋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C. 对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D. 顾谐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并以退伙结算所得来清偿债务
题目解答
答案
AB
A. 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B. 顾谐可主张对刘璋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A. 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B. 顾谐可主张对刘璋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涉及合伙人财产份额的执行及债权人权利限制。
解题核心思路:
- 区分合伙人债务与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对合伙企业主张权利,但可通过特定法律途径实现债权。
- 债权人对合伙份额的执行权: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但需注意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 退伙的法定条件:债权人无权直接要求退伙,退伙需合伙人本人申请或符合法定情形。
破题关键点:
- 选项A:债权人可请求合伙人用分得收益清偿债务(直接请求或强制执行)。
- 选项B: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份额。
- 选项C:强制执行合伙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与C选项矛盾)。
- 选项D:债权人无权直接要求退伙,退伙需合伙人本人或法定条件触发。
选项分析
选项A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或直接请求合伙人以分得的收益清偿债务。因此,顾谐可主张用刘璋分取的收益清偿债务,选项A正确。
选项B
同理,债权人可通过法律程序申请强制执行刘璋的合伙份额,选项B正确。
选项C
《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若其他合伙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债权人才能成为合伙人。因此,选项C错误(因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选项D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无权直接要求退伙,退伙需合伙人本人申请或符合法定条件(如死亡、丧失偿债能力等)。债权人只能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份额,而非直接退伙。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