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59.保姆甲在雇主家做工期间,多次趁雇主不注意从其钱包内抽取人民币,每次 200 元至 500 元不等,共计 8500 元,并将钱藏在雇主家沙发夹层内。几周后,甲发现雇主待其不薄,出于良心不安遂悄悄将钱放回雇主钱包。甲的行为()A. 属于盗窃未遂B. 属于盗窃中止C. 属于盗窃既遂D. 不构成犯罪
59.保姆甲在雇主家做工期间,多次趁雇主不注意从其钱包内抽取人民币,每次 200 元至 500 元不等,共计 8500 元,并将钱藏在雇主家沙发夹层内。几周后,甲发现雇主待其不薄,出于良心不安遂悄悄将钱放回雇主钱包。甲的行为()
A. 属于盗窃未遂
B. 属于盗窃中止
C. 属于盗窃既遂
D. 不构成犯罪
题目解答
答案
C. 属于盗窃既遂
解析
步骤 1:确定盗窃行为的完成状态
甲在雇主家多次从钱包内抽取人民币,每次200元至500元不等,共计8500元,并将钱藏在雇主家沙发夹层内。根据刑法,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财物已经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而甲已经将钱藏在沙发夹层内,雇主已经失去了对这些钱的控制,因此甲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既遂。
步骤 2:分析甲归还钱款的行为
几周后,甲出于良心不安将钱放回雇主钱包。这一行为属于事后返还,不影响盗窃罪的既遂状态。因为盗窃罪的既遂状态在甲将钱藏在沙发夹层内时就已经成立,归还行为只是对犯罪后果的补救,不能改变犯罪既遂的事实。
甲在雇主家多次从钱包内抽取人民币,每次200元至500元不等,共计8500元,并将钱藏在雇主家沙发夹层内。根据刑法,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财物已经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而甲已经将钱藏在沙发夹层内,雇主已经失去了对这些钱的控制,因此甲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既遂。
步骤 2:分析甲归还钱款的行为
几周后,甲出于良心不安将钱放回雇主钱包。这一行为属于事后返还,不影响盗窃罪的既遂状态。因为盗窃罪的既遂状态在甲将钱藏在沙发夹层内时就已经成立,归还行为只是对犯罪后果的补救,不能改变犯罪既遂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