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简述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20.简述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题目解答
答案
20.简述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2 分)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2 分)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2 分)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2 分)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2 分)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对诉讼代理人这一法律概念的理解,需要掌握诉讼代理人的基本特点及其在诉讼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核心思路:诉讼代理人是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主体,其行为与被代理人密切相关。解题时需结合代理关系的法律属性,从名义归属、行为能力、权限范围、法律后果、利益冲突等角度展开分析。
破题关键:明确诉讼代理人的行为本质是代理行为,需紧扣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区分诉讼代理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差异。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人的所有诉讼行为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例如提起诉讼、提交证据、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等。虽然代理人参与诉讼,但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而非代理人本人。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诉讼行为能力是参与诉讼活动的资格,要求代理人具备正确理解并实施诉讼行为的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者(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代理权限由被代理人授予或法律直接规定,代理人不得超越权限行事。例如,一般代理权限可能包括“委托代理”和“特别代理”,需严格遵循授权范围。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人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例如调解协议的达成、承认诉讼请求等,均由被代理人承担最终责任。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为避免利益冲突和程序公正受损,同一代理人不得同时代理诉讼双方。例如,同一律师不能同时代表原告和被告参与同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