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在二审过程中,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成丁公司。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 法院对甲公司与乙公司诉讼所作的 一审判决,对丁公司具有既判力B. 乙公司无权要求法院追加丁公司作为 当事人参加诉讼C. 如果丁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已经进行的诉讼对丁公司有拘束力D. 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丁公司作为当事 人参加诉讼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在二审过程中,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成丁公司。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法院对甲公司与乙公司诉讼所作的 一审判决,对丁公司具有既判力
B. 乙公司无权要求法院追加丁公司作为 当事人参加诉讼
C. 如果丁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已经进行的诉讼对丁公司有拘束力
D. 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丁公司作为当事 人参加诉讼
题目解答
答案
ACD
A. 法院对甲公司与乙公司诉讼所作的 一审判决,对丁公司具有既判力
C. 如果丁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已经进行的诉讼对丁公司有拘束力
D. 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丁公司作为当事 人参加诉讼
A. 法院对甲公司与乙公司诉讼所作的 一审判决,对丁公司具有既判力
C. 如果丁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已经进行的诉讼对丁公司有拘束力
D. 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丁公司作为当事 人参加诉讼
解析
本题考查公司合并后诉讼主体的变更及既判力的适用问题。核心知识点包括:
- 公司合并后的诉讼权利义务承继:合并后的新公司自动承继原公司的诉讼地位。
- 既判力的范围:生效判决对承继权利义务的主体具有拘束力。
- 当事人变更的程序: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当事人,无需对方申请。
破题关键在于理解合并后公司对原诉讼的法律关系承继,以及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变更的主动权。
选项A
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甲公司合并为丁公司后,丁公司承继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一审判决已生效的,对丁公司具有既判力,即使丁公司未参与原诉讼。
选项B
错误。法院发现当事人合并的,应当依职权通知丁公司作为当事人,无需乙公司申请。乙公司无权要求追加,因丁公司已自动成为当事人。
选项C
正确。若丁公司参与诉讼,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丁公司有拘束力,因其已承继甲公司的诉讼地位。
选项D
正确。法院可依职权决定丁公司作为当事人,符合《民诉解释》关于当事人变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