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07年2月16日,张某甲向原告刘某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刘某现金陆万元整(60000元),还款期限一个月,2007年2月16号至2007年3月16号”。到期后张某甲未偿还该笔借款。另外,张某甲于2006年承包了A公司开发的某一工程施工项目。2006年9月11日,A公司将一套房屋抵顶给张某甲作为预付工程款。同日,张某甲的女儿张某乙(本案被告)根据与其父张某甲达成的口头赠与协议,以买受人身份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乙买受位于某地的房屋一套,该房建筑面积135.39平方米,单价2030元/平方米,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2006年9月13日,双方所签合同在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因该房屋尚未正式交工验收,故暂未办理房产证。2006年12月24日,根据张某乙申请,房产管理局向张某乙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7年7月13日张某甲死亡,张某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张某甲的遗产。2007年11月12日刘某得知张某甲与张某乙之间的赠与合同,着手准备起诉。2008年3月15日原告刘某以债务人张某甲将房屋赠与被告张某乙,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其债权为由,将张某乙诉至某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张某甲与张某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张某乙辩称,自己对张某甲向原告刘某借款60000元的事实并不知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张某甲将房屋无偿转让给张某乙的行为影响刘某到期债权的实现,故而刘某的诉讼主张成立,法院应予支持B. 由于张某乙对张某甲向原告刘某借款60000元的事实并不知情,因而刘某的诉讼主张不成立,法院应驳回刘某诉讼请求C. 因张某乙系张某甲的法定继承人,张某甲对刘某的债务应由张某乙承担D. 若刘某享有撤销权,则其应于2008年11月12日前行使
2007年2月16日,张某甲向原告刘某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刘某现金陆万元整(60000元),还款期限一个月,2007年2月16号至2007年3月16号”。到期后张某甲未偿还该笔借款。另外,张某甲于2006年承包了A公司开发的某一工程施工项目。2006年9月11日,A公司将一套房屋抵顶给张某甲作为预付工程款。同日,张某甲的女儿张某乙(本案被告)根据与其父张某甲达成的口头赠与协议,以买受人身份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乙买受位于某地的房屋一套,该房建筑面积135.39平方米,单价2030元/平方米,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2006年9月13日,双方所签合同在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因该房屋尚未正式交工验收,故暂未办理房产证。2006年12月24日,根据张某乙申请,房产管理局向张某乙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7年7月13日张某甲死亡,张某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张某甲的遗产。2007年11月12日刘某得知张某甲与张某乙之间的赠与合同,着手准备起诉。2008年3月15日原告刘某以债务人张某甲将房屋赠与被告张某乙,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其债权为由,将张某乙诉至某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张某甲与张某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张某乙辩称,自己对张某甲向原告刘某借款60000元的事实并不知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张某甲将房屋无偿转让给张某乙的行为影响刘某到期债权的实现,故而刘某的诉讼主张成立,法院应予支持
- B. 由于张某乙对张某甲向原告刘某借款60000元的事实并不知情,因而刘某的诉讼主张不成立,法院应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 C. 因张某乙系张某甲的法定继承人,张某甲对刘某的债务应由张某乙承担
- D. 若刘某享有撤销权,则其应于2008年11月12日前行使
题目解答
答案
A B C
解析
步骤 1:分析赠与合同的性质
张某甲将房屋无偿转让给张某乙,属于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步骤 2:分析刘某的撤销权
刘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张某甲与张某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因为该行为影响了刘某到期债权的实现。
步骤 3:分析张某乙的知情权
张某乙是否知情张某甲向刘某借款的事实,不影响刘某行使撤销权。因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不是受赠人是否知情。
步骤 4:分析张某乙的继承权
张某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张某甲的遗产,因此张某甲对刘某的债务不应由张某乙承担。
步骤 5:分析刘某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根据《合同法》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刘某于2007年11月12日得知张某甲与张某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因此其应于2008年11月12日前行使撤销权。
张某甲将房屋无偿转让给张某乙,属于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步骤 2:分析刘某的撤销权
刘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张某甲与张某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因为该行为影响了刘某到期债权的实现。
步骤 3:分析张某乙的知情权
张某乙是否知情张某甲向刘某借款的事实,不影响刘某行使撤销权。因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不是受赠人是否知情。
步骤 4:分析张某乙的继承权
张某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张某甲的遗产,因此张某甲对刘某的债务不应由张某乙承担。
步骤 5:分析刘某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根据《合同法》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刘某于2007年11月12日得知张某甲与张某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因此其应于2008年11月12日前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