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07年2月16日,张某甲向原告刘某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刘某现金陆万元整(60000元),还款期限一个月,2007年2月16号至2007年3月16号”。到期后张某甲未偿还该笔借款。另外,张某甲于2006年承包了A公司开发的某一工程施工项目。2006年9月11日,A公司将一套房屋抵顶给张某甲作为预付工程款。同日,张某甲的女儿张某乙(本案被告)根据与其父张某甲达成的口头赠与协议,以买受人身份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乙买受位于某地的房屋一套,该房建筑面积135.39平方米,单价2030元/平方米,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2006年9月13日,双方所签合同在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因该房屋尚未正式交工验收,故暂未办理房产证。2006年12月24日,根据张某乙申请,房产管理局向张某乙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7年7月13日张某甲死亡,张某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张某甲的遗产。2007年11月12日刘某得知张某甲与张某乙之间的赠与合同,着手准备起诉。2008年3月15日原告刘某以债务人张某甲将房屋赠与被告张某乙,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其债权为由,将张某乙诉至某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张某甲与张某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张某乙辩称,自己对张某甲向原告刘某借款60000元的事实并不知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张某甲将房屋无偿转让给张某乙的行为影响刘某到期债权的实现,故而刘某的诉讼主张成立,法院应予支持B. 由于张某乙对张某甲向原告刘某借款60000元的事实并不知情,因而刘某的诉讼主张不成立,法院应驳回刘某诉讼请求C. 因张某乙系张某甲的法定继承人,张某甲对刘某的债务应由张某乙承担D. 若刘某享有撤销权,则其应于2008年11月12日前行使
2007年2月16日,张某甲向原告刘某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刘某现金陆万元整(60000元),还款期限一个月,2007年2月16号至2007年3月16号”。到期后张某甲未偿还该笔借款。另外,张某甲于2006年承包了A公司开发的某一工程施工项目。2006年9月11日,A公司将一套房屋抵顶给张某甲作为预付工程款。同日,张某甲的女儿张某乙(本案被告)根据与其父张某甲达成的口头赠与协议,以买受人身份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乙买受位于某地的房屋一套,该房建筑面积135.39平方米,单价2030元/平方米,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2006年9月13日,双方所签合同在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因该房屋尚未正式交工验收,故暂未办理房产证。2006年12月24日,根据张某乙申请,房产管理局向张某乙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7年7月13日张某甲死亡,张某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张某甲的遗产。2007年11月12日刘某得知张某甲与张某乙之间的赠与合同,着手准备起诉。2008年3月15日原告刘某以债务人张某甲将房屋赠与被告张某乙,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其债权为由,将张某乙诉至某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张某甲与张某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张某乙辩称,自己对张某甲向原告刘某借款60000元的事实并不知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张某甲将房屋无偿转让给张某乙的行为影响刘某到期债权的实现,故而刘某的诉讼主张成立,法院应予支持
- B. 由于张某乙对张某甲向原告刘某借款60000元的事实并不知情,因而刘某的诉讼主张不成立,法院应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 C. 因张某乙系张某甲的法定继承人,张某甲对刘某的债务应由张某乙承担
- D. 若刘某享有撤销权,则其应于2008年11月12日前行使
题目解答
答案
A B C
解析
本题考查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关键点在于:
- 债务人行为是否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需判断债务人行为是否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 受让人是否知情:根据《合同法》第74条,受让人需“知道”债务人行为有害债权,债权人方可撤销;
-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选项A
错误。
虽然张某甲将房屋赠与张某乙的行为发生在借款之前,但若该行为导致张某甲责任财产减少,进而影响其偿还能力,仍可能损害刘某债权。但根据《合同法》第74条,债权人需证明受让人知情。题目中张某乙明确对借款事实“不知情”,因此刘某无法满足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选项B
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74条,受让人不知情时,债权人无权撤销。题目中张某乙对借款事实不知情,且无证据表明其恶意串通,故刘某的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选项C
错误。
根据《继承法》第33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题目中张某乙已明确放弃继承,因此无需承担张某甲的债务。
选项D
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75条,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刘某于2007年11月12日得知赠与事实,故应在2008年11月12日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