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寄宿小学派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边停车5分钟,5分钟过后,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将车开走。小学生王某从厕所出来发现车已经开走,急忙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摔倒在地,将门牙跌落三颗。王某的伤害由谁承担责任( )。A. 司机负责B. 某寄宿学校负责C. 司机和某寄宿学校共同负责D. 司机和王某共同负责
某寄宿小学派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边停车5分钟,5分钟过后,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将车开走。小学生王某从厕所出来发现车已经开走,急忙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摔倒在地,将门牙跌落三颗。王某的伤害由谁承担责任( )。
A. 司机负责
B. 某寄宿学校负责
C. 司机和某寄宿学校共同负责
D. 司机和王某共同负责
题目解答
答案
B. 某寄宿学校负责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时的责任承担,涉及《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适用。
解题核心思路:
- 判断主体行为性质:司机作为学校工作人员,其接送学生的职务行为代表学校。
- 分析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学校是否在接送过程中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学生安全。
- 排除其他责任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承担过错责任,司机个人过失由学校承担。
破题关键点:
- 未清点人数是学校管理失职的直接体现,属于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 司机的职务行为导致损害,责任应由学校整体承担。
法律依据与逻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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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保护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小学生王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自证过错。 -
学校管理职责的缺失
- 接送环节的漏洞:司机未清点人数直接开车,未确保所有学生安全上车。
- 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学生脱离监护,但本案中明显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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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行为的法律性质
司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过失应由学校承担替代责任。学生或家长起诉时,被告应为学校而非司机个人。 -
王某的追赶行为
王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预见追赶车辆的危险性,其行为不构成过错,无需自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