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张某是某大型化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发生爆炸,3 人被困,正准备上报。张某妻子打来电话,劝告张某:千万不要上报。张某与妻子合谋如何隐瞒的具体计划并付诸实施,最终导致 3 人全部死亡。本案中,张某的妻子并不是现场指挥人员等,不具有报告职责 P 因此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A. 正确B. 错误
张某是某大型化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发生爆炸,3 人被困,正准备上报。张某妻子打来电话,劝告张某:千万不要上报。张某与妻子合谋如何隐瞒的具体计划并付诸实施,最终导致 3 人全部死亡。本案中,张某的妻子并不是现场指挥人员等,不具有报告职责 P 因此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 A. 正确
- B. 错误
题目解答
答案
正确答案: B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对《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理解,特别是对主体范围及共犯理论的把握。
关键思路:
- 主体范围:该罪的主体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等,但不限于现场指挥人员。
- 共犯问题:即使行为人本身没有报告职责,若其教唆或帮助有报告职责的人员隐瞒事故,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破题关键:明确“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以及共犯在该罪中的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包括:
-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
具体分析:
-
张某的主体身份:
张某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属于法定的报告主体,其隐瞒行为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 -
妻子的主体身份:
虽然张某妻子不直接属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但其明知张某有报告职责,仍主动教唆并参与共谋隐瞒,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根据共犯理论,即使无直接报告义务,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结论:
题目中认为“妻子不构成该罪”的说法错误,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