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如果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进入用人单位,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不应以大学生尚未毕业而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A. 正确B. 错误
如果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进入用人单位,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不应以大学生尚未毕业而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A. 正确
B. 错误
题目解答
答案
A. 正确
解析
考查要点:本题主要考查对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认定的理解,需结合劳动法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核心思路:
- 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包括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纳入用人单位劳动组织等。
- 学生身份的影响:虽然在校学生身份可能影响部分特殊情形(如勤工助学),但以就业为目的且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的,仍应认定劳动关系。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明确支持“符合劳动关系实质要件时,学生身份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
破题关键:
- 区分“勤工助学”与“正式就业目的”。
- 关注题目中“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这一核心条件。
法律依据与逻辑分析:
- 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格从属性(服从管理)、经济从属性(获得报酬)和组织从属性(纳入劳动组织)。 - 学生身份的特殊性:
- 勤工助学: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学生勤工助学不视为劳动关系。
- 正式就业目的:若大学生以谋求职业发展为目标,与用人单位形成稳定用工关系,且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则应突破身份限制,认定劳动关系。
- 司法实践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指导案例明确指出,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不得仅以学生身份否定劳动关系。
结论:
题目中“以就业为目的”“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已满足劳动关系认定条件,因此答案为正确。